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9日,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对周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指派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依法受理并指派四川开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有为承办该案。
周某因开设赌场罪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告对周某使用缓刑;退还周某被扣押的人民币43532元。
潘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并会见受援人周某。周某向潘律师陈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他都只是听从田某某、都某等人的安排,只参与了两次赌博,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2018年1月3日,公安民警是在田某某、都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外百米处的车上将周某挡获,并在车上和身上搜出现金共计43532元,公安机关将该款项认定为赌资予以扣押。事实上,周某被扣押的款项是准备用于购买养猪场的,因而被扣押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应依法予以退还。
潘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分析研判,认为周某被扣押的43532元不属于赌资。经过积极细致的调查,找到了关键证据:1.证人周某松证言及养猪场转让协议,证实2018年1月1日,周某松与周某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周某松以24.5万元将养猪场转让给周某,2018年1月4日前周某应支付周某松4.5万元定金,剩余20万元于2018年1月30日付清;2.原审被告人王某供述,他和周某在赌场里是一组,一人坐一天的庄,赌资都是自己的,他没有与周某合伙一起出过赌资,被抓前他听周某说过要买猪场的事;3.抓获说明,证实2018年1月3日下午,公安民警在离赌场开设点约100米的周某的车内将周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现金3532元,从其车内查获现金40000元。公安机关抓获周某时,周某已离开赌博现场,且周某供述从其身上和车上查获的43532元是购买猪场的款项,与证人周某松的证言、原审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以及养猪场转让协议能相互印证。因此,公安机关扣押周某的43532元,该款不属于赌资,也不是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退还。
2019年4月17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潘律师通过详实的举证,引用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周某的犯罪事实及赌资的准确认定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田某勇、都某均系赌场股东并轮流坐庄,且抽头渔利亦平均分配,其地位作用相当,不易划分主从犯,原判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周某被扣押的43532元不是赌资,是其用于购买猪场支付定金的款项,应依法予以退还。
2019年4月22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判认定本案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赌资金额认定不当,鉴于二审期间关于赌资出现新证据,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撤销一审判决扣押周某43532元,该款依法予以退还。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刑事案件,是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以来,刑事辩护取得改判的第一案,受援人对本案辩护效果非常满意。案件的重点在于如何证明周某被扣押的款项不属于赌资,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尽职尽责的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被扣押的款项不属于赌资,予以退还,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