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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宁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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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宁某,男,65岁,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某镇某村。宁某年轻时参军,转业后定居其他区县,其兄长大学毕业后回到津南区工作。1996年,因家中房屋老化,宁某母亲还在老房居住(父亲去世多年),兄弟二人经商量后共同将老房原地翻建为北房四间,东、西厢房各一间,翻建的房屋登记在其兄长名下。2003年,宁某母亲去世。2013年该村土地整合,因其母去世后兄弟二人一直未分家,村委会同意按照两户给予其拆迁补偿。因宁某不在本区居住,二人商定由宁某兄长全权负责办理拆迁补偿等相关事宜。后其兄长基于还迁协议选取了还迁房屋及补偿款。在协商还迁房屋的分配问题时,其兄长却一改往日的态度,一口否定了二人之前商定的分配方案,拒绝与宁某分割还迁权益。宁某多次找兄长协商均遭到拒绝,便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宁某系老年人,因共有物分割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另外,宁某退休后收入较低,老伴常年卧病在床,生活非常困难,所在居委会为其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法援中心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标准,立即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律师代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并约谈了宁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据宁某所述,该房屋建于1996年,系以其兄长的名义申请翻建、兄弟二人共建,并登记在其兄长名下。翻建该房屋共计花费2万余元,因当时宁某经济条件稍差,只出资6000余元,其余由其兄长出资。当年购买建房材料较为困难,宁某协调他人购买了苇子和九宫格砖等建房材料。援助律师分析认为,双方诉争的拆迁权益所涉房屋为兄弟二人共同所建,那么本案并非继承纠纷,而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宁某当年参与翻建该房屋的证据就成为本案的关键,否则,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原则,该房屋就应认定为其兄长所有。遗憾的是,因为年代较为久远,除了购买苇子及九格砖的收据外,宁某当年参与翻建的相关证据未能得以保存。

掌握该情况后,援助律师分析制定了搜集相关证据的方案,并着手逐个去获取。1.宁某当年系通过其工作的某物流集团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建房所需的苇子,而该物流集团公司目前仍然存在,只是已更名为其他单位,于是,援助律师帮助宁某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到该单位说明情况,由该单位查询当年底档并出具证明,证实1996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宁某因家中盖房,通过单位向A公司购买苇子9200斤,实际为宁某自费出资1656元购买。2.宁某兄弟二人尚有一位姐姐健在,当年老房翻建时也在本区居住,现因年纪较大且行动不便,不能出庭为宁某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协助宁某到其姐家中录制了视频资料,证实老房系兄弟两人共同出资、共同出力所建,兄弟俩自始没有分家,且在翻建时,老房拆除后的很多建筑材料都用在了新房上。3.经多方打听,当年为宁某加工苇子的朋友刘某仍在从事此类加工工作,援助律师又协助宁某找到刘某,请其为宁某出具证言,证实当年宁某因家中盖房找到刘某,二人共同将宁某买来的苇子运送到老房,并由刘某进行加工以作为盖房的材料使用,且由宁某向其支付了加工费用。4.协助宁某到老房所在的村委会调取了本次拆迁的补偿方案、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房屋评估及附属物补偿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老房的拆迁补偿权益内容。待上述证据搜集完毕后,援助律师将证据一一梳理,制作证据目录,而后为宁某撰写民事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诉。另外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到拆迁部门调取老房的拆迁档案。

宁某兄长认为老房系其在1996年自行向村委会申请、自行出资翻建,原告因不与母亲共同生活且经济困难,并未出资建房。新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由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原告主张共有房屋所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而请求法院驳回宁某的诉讼请求。庭审中,人民法院出具了从拆迁部门调取的拆迁补偿安置预结算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情况说明、分户报告单、房屋评估及附属物补偿明细表等拆迁档案;另外出具了该村支部书记的询问笔录,共同证实了在该村拆迁过程中,因原、被告没有分家,在拆迁中将老房界定为两户,并按照两户分别给予相应的还迁面积及补偿款等。

针对法庭调查及质证情况,援助律师发表了辩论意见:一、1996年老房翻建是原、被告共同筹划、共同出资、共同出力所建,原告从老房的拆除到备料筹建,及办理建房手续,联系施工人员,处理房屋建造事宜、竣工质量把关等全程参与了翻建工作。从提交的收据和证明、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已经形成一条完成的证据链,从多方面证实原告参与翻盖老房的事实,因此,翻建后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拆迁中所获得的补偿权益也应当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二、翻建房屋时双方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年迈,根据当时农村的习俗和家族传统,被告作为家中的长子、长兄,翻建后的房屋自然而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的名字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被告自己,而是整个家庭,因此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不能代表房屋的真实权属状况。三、被拆迁房屋是由原被告家庭共有的老房翻建而来,在老房拆除时,从老房拆下来的房盖瓦片、墙框等用于垫高新房的地基,其它房檩、门窗等能用的建材也全部用在新房上,这一点从原被告姐姐的证言中也得以证实,这一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原被告家庭共有的财产,在新房当中也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必然也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其拆迁权益也应当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办案法官认可了援助律师的观点,认为老房在建造过程中,由被告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组织建设,原告在建设房屋过程中也有所参与,该房屋应属原、被告共有,因该房屋拆迁所获权益也应属原、被告共有。考虑到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而且都已到古稀之年、身体状况都不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姐姐也因病去世,如果按照法律程序判决,无论是哪种结果,都将导致骨肉亲情的决裂。办案律师经与法官充分沟通后,从法理情的角度,多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几番调解,双方基本达成和平分割的意向。宁某兄长最终认可了宁某在老房翻建中的付出,而宁某也表示兄长多年来对家庭的贡献较大,综合考虑其兄长另行购买添置还迁安置平米数、在还迁安置中出资情况及领取补偿款等情况,二人最终决定将两处还迁房屋中较小的一处归宁某所有,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

家庭纠纷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等相比有其特殊性,其中夹杂着更多的家庭和人情因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产生隔阂,亲情在争执和猜忌、怨恨中变得淡漠。对此类纠纷,单单以判决的形式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当事人所追求的往往并非一纸判决,而可能仅仅是一个“说法”而已。因此,作为法律援助机构,要更多地考虑到受援人的现实情况,用法律规范说服他们,用人情伦理打动他们,从根本上化解家庭矛盾,让充满裂痕的家庭重归圆满,让老年人安度幸福安详的晚年,这才是我们处理涉老年人案件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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