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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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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9日,黄某经四川省自贡市人力资源市场介绍到自贡某医院工作,工作岗位为单位保安。但黄某在工作期间,并不知晓某医院于2016年7月30日与自贡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医院后勤保洁、保安服务外包合同》,某医院已将后勤保洁、保安服务等工作全部外包给了某劳务服务公司。黄某在法律上属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医院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其每月银行卡上的劳动工资也系某劳务服务公司打来的。

2017年1月,某医院在向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2016年12月份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时,无法联系和找寻到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某劳务服务公司消失了,无法支付该月所有劳动派遣人员的工资。此后,某医院只得每月直接向包括黄某在内所有劳务派遣工们支付工资,黄某也在某医院继续上班。2017年1月17日和2月25日,某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分别支付工资1568元和1800元。2017年3月12日,某医院以保安工作人员过多为由,将黄某辞退。

从黄某到某医院工作起,直至被辞退,某医院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均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黄某缴纳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在将黄某辞退后,也没有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黄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找到某医院,要求支付被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为自己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某医院均以黄某不是单位的员工为由拒绝。2017年4月20日,黄某来到自贡市沿滩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后,指派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静雪承办此案。

丁律师研究了现有的少量证据,并当即与黄某取得联系。丁律师详细询问了黄某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经谁介绍去当保安的,工资由谁发放等基本案件事实。从与黄某的谈话中,丁律师敏锐地察觉到黄某并不清楚自己究竟和谁应该有劳动合同关系,也不知道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存在,更没有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自己一直都在为某医院工作,所以黄某认为用工的某医院就是自己的单位,某医院的说辞只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在案情不明朗的情况下,丁律师进一步对案情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经到某医院进行调查核实和向黄某的其他工友调查取证,证实黄某与其他后勤、保安工作人员一样,均属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某医院工作的,但自2017年1月起,黄某等派遣工的工资是某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

案情基本明了后,丁律师详细向黄某解释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仲裁请求的对方主体本应为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但因该公司现在找不到,且某医院在2017年1月起直接向黄某支付了两个多月的劳动报酬,双方在这期间是否已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此外,黄某还可以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丁律师在征求黄某意见后,决定先行向某医院主张权利,并直接请求某医院向黄某支付所有工作时间段内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为黄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7年5月12日,丁律师帮助黄某草拟仲裁申请书,代理向自贡市沿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案件得到受理后,丁律师又认真做好证据整理、证据目录编订、案件涉及法规搜集,分析案件的争议点和难点,制作庭审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策略,按时向仲裁委提交证据。

开庭时,丁律师代理出庭,积极进行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被申请人某医院向仲裁庭举示其与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医院后勤保洁、保安服务外包合同》、某医院前几个月向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派遣工工资的票据、某医院收取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等证据材料,用以证实黄某等后勤和保安人员系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某医院工作的。同时,某医院辩称从2017年1月起,因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找不到,医院只能动用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交由他们管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替劳务公司支付黄某等派遣工的工资,主张黄某与医院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庭支持了丁律师主张的2017年1月起,认定黄某受某医院管理,为某医院工作,并由医院支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委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被申请人应付2017年2月至3月12日的双倍工资2700元;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900元,支付2017年2月至3月工资2633元,合计6233元。

某医院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2017年6月22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判决认定某医院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在法院审理期间,为最大限度维护黄某的合法权益,丁律师又代理对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某医院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和解方案,同意按仲裁裁决结果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2017年2月至3月工资,但需黄某撤回对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仲裁。

经主审法官的调解和丁律师的建议,黄某也考虑到案件会久拖不决,且对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仲裁需要公告送达,耗时费力,就同意了某医院的和解方案,并及时拿到了某医院依据仲裁裁决书支付的工资及补偿金,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看是一起非常简单且诉讼标的金额很小的劳动争议纠纷,但其涉及三个普遍的共性问题:一是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二是既有劳务派遣又有一般企业自行用工关系,两相竞合或交叉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选择诉讼对象的问题;三是受援对象不懂法,且易做出过激行为。

本案涉及两个用工单位,首先是某劳务派遣公司,黄某于2016年8月经介绍去某医院任保安,此时用工主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为该劳务派遣公司。但2017年1月,某医院在向某劳动派遣公司支付派遣人员工资时,发现该派遣公司及负责人均联系不上,无法支付2016年12月的工资。此时,某医院继续使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其他派遣人员,自此直接发放工资给申请人直至辞退申请人。某医院后来的继续用工行为虽然未明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某医院用工为事实,申请人在某医院工作也是事实,其行为应为双方在该段时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由于两个用工主体,某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在前,某医院用工在后,两个用工主体均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这就涉及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申请人此时有选择权,由于某劳务派遣公司联系不上,公告送达时间长,即使胜诉也不一定拿得到钱。在承办律师向申请人详细讲解了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先行选择了本案的被申请人某医院作为诉讼对象,最终获得了赔偿,成功地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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