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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邓某请求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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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四川籍农民工邓某某(四川省合江县某村人)自2015年5月开始在深泽县某村李某某经营的开花厂从事开花工作。2016年1月13日下午,厂房内布料着火,因厂房内灭火器不能用且厂房内水源结冰无法出水,邓某某和工友马上到厂房门口外水龙头处,用盆接水灭火。厂房内产生的大量浓烟将邓某某熏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深泽县医院诊断死亡原因系呼吸循环衰竭。

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邓某某的家属与开花厂的经营者李某某多方调解协商未果。后邓某某的多位亲属从四川老家来到深泽,到县政府及信访部门上访,情绪非常激动。得知这一情况,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此案,引导邓某某亲属走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

2016年1月29日,死者邓某某的妻子张某(56岁)、儿子邓某(29岁)、女儿邓某清(38岁)等来到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理其申请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安排该中心王聪律师承办该案。

王律师经调查得知,开花厂没有进行登记注册,应属于非法用工单位,邓某某系在工作中因厂房着火,在救火过程中晕倒并死亡。鉴于上述情况,王律师决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2010]第9号)的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申请劳动仲裁。

确定了基本办案思路后,王律师建议受援人不要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同时为受援人申请劳动仲裁收集准备各种材料和证据。

(一)王律师首先对本案所有申请人的信息情况进行了梳理,以确保不遗漏申请人和其信息的准确性。受援人邓某称其一家系四川省农民,自己和父母在深泽县打工,姐姐在四川省老家,因已出嫁,其户口亦迁至婆家,祖父母早已去世。王律师认为,单凭户口本不能准确显示上述信息,建议受援人让四川省老家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邓某某的家庭成员情况,从而确定申请人的数量及相关情况。

(二)王律师联系了对邓某某进行抢救的医生,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

(三)因与邓某某一起工作的胡某某见证了整个案发过程,王律师向胡某某收集了证人证言,并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四)为了进一步取证和督促厂方业主李某某进行赔偿,防止李某某否认案件事实,王律师建议并陪同受援人到深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由安监局直接对李某某等人进行询问调查。通过安监局的参与,对李某某施加压力,以便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取安监局对李某某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作为本案的证据。

(五)因当地存在名字中的“坡”字在办理身份证时被登记成“波”字的情形,且受援人也不能确定李某某名字到底是哪个字。为此,王律师到派出所调取了李某某的户籍登记情况,以确保其个人基本信息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在仲裁和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六)因事故发生后该开花厂一直未开工,事故现场未发生变化,王律师对事故现场厂房内、外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七)王律师到工商部门进行取证,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该开花厂确实未进行登记注册,并为其出具了相关证明。

随后王律师为受援人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向深泽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然而,2016年2月15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律师及时转变工作思路,当即为受援人代写民事诉状并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王律师在第一时间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向其介绍相关案情。因受援人系外地人,一家人现都在深泽县等待此案的办理结果,且邓某某的尸体仍在殡仪馆存放,在该案最终结案前,受援人不同意进行火化和安葬,相关费用与日俱增,建议主审法官能尽早结案,并尽最大努力做调解工作,使受援人能切实得到赔偿款,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利益。

经援助律师多次协商调解,被告李某某答应最多给付五万元的赔偿费,受援人无法接受。2016年3月15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本案中受援人的证人胡某某系四川人,胡某某只会讲其地方方言,不会说普通话,而深泽县人很难听懂和理解其表达的意思,为了不影响其证言的效果,王律师向法庭提出申请由胡某某的女儿作为其翻译出庭并获准。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李某某称其与邓某某早已没有任何关系,邓某某系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来胡某某私自开工,从而发生事故,因此,他不但不应该赔偿邓某某死亡的损失,还要求受援人赔偿他因起火造成的开花厂的损失。面对李某某看似合理的辩解,王律师出示了在深泽县安监局调取的询问笔录等材料,申请了证人胡某某出庭作证,用一个个强有力的证据材料据理力争,反驳了李某某的辩解。庭审后,在等待判决结果的同时,王律师又多次找到主审法官继续对该案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被告李某某同意赔偿受援人十万元,受援人仍不同意,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4月18日,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某赔偿受援人一次性死亡赔偿金576880元、丧葬费及其他补助288440元,各项费用共计865320元。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安排王律师承办此案,为邓某某的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二审庭审中,李某某仍称未经其同意邓某某系私自开工,且其与邓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已经解除。王律师主张因李某某经营的开花厂未办理营业执照,未进行工商登记,致其不能成为适格的用工主体,从而导致其与邓某某形成非法用工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王律师还出示了该开花厂的照片等以证明该开花厂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的场所、机械设备、厂房、生产车间、库房、职工宿舍、工作人员等;李某某经营该开花厂已多年,其长期从事开花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李某某却一直未进行工商登记;邓某某在该开花厂工作长达半年之久,工资发放方式为计件工资;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了邓某某并非私自开工,系李某某同意,且在当天开工过程中,因风机故障,邓某某还通知李某某联系维修工进行了修理。这些事实都足以证明李某某对邓某某的工作情况知情并同意。邓某某在工作期间厂房内发生火灾,其在救火过程中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2010]第9号)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李某某应对受援人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20日受援人收到该判决书,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该案件判决后至今,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帮助受援人推动赔偿款执行工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非法用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伤亡的案件,而且属于信访案件。在立案之前,死者亲属曾到深泽县政府上访请求处理。通过援助律师耐心沟通,最终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受援人为外地农民工,在深泽县人生地不熟,在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很大困难,鉴于这种情况,一切工作都由援助律师亲力亲为办理。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效果非常好。经一审、二审法院裁判后,受援人全部诉求得到了支持。

本案历经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援助律师根据相关规定为受援人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受援人各项费用共计865320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虽然最终未能调解结案,但在承办过程中,援助律师考虑到受援人系外地人,没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在异地参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同时,即使判决或者裁决判定其获得较多赔偿款,但如果履行义务人不积极进行赔偿,可能最终只赢得了一份判决书,而得不到实际利益。为此,在做好仲裁、诉讼等各种准备工作的同时,援助律师一直努力推动调解工作,力争能够调解结案。另外,援助律师在为受援人提供帮助时,不但为其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更注重从心理上对其进行安抚和疏导,使其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给予的帮助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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