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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李某工伤停工期解除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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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是莱西市某村村民,2012年进入X公司从事生产工作,第二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5日止,每日工作8小时。2016年1月底,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在家休养,同年4月李某继续在X公司上班。2016年9月1日,李某再次发生工伤,住院治疗5天。工伤当日,X公司人事部门做出对李某的《辞退通知书》并邮寄送达,以李某5-8月累计旷工33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第一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元、第二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住院费护理费2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X公司认为:第一,李某在5-8月存在虚假出勤的情况,已发工资应扣除旷工需要扣除的金额,实际李某仍欠公司3500元。第二,公司是依照单位规章中旷工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第三,住院费护理费是在解除合同后产生的,不应由公司支付,而应向工伤保险拨付部门申请相关费用。庭审中,李某提交了与经理赵某的通话录音,希望证明考勤人员并未给其记过旷工;提交5-8月工资发放明细,通过每月都获得的满勤奖励来证明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X公司提交了5-8月的考勤、门禁记录和单位规章制度,以此来证明李某旷工长达140小时;提交了一份2016年8月20日《辞退征求工会意见书》和9月1日人事部门作出的《辞退通知书》,以此证明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经过仲裁裁决,仅支持了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住院、护理费,认定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觉得官司输的莫名其妙,感到司法的不公,遂带着焦躁和疑惑的心情向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讨回公道。莱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详细研究了裁决书,了解庭审细节,发现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证明力较强,而受援人表述混乱、思维跳跃,对对方提出的相关证据在庭审中没有作充分的质证,提不出有力的质证意见。

在承办律师与受援人交流沟通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引导,耐心询问案情细节,逐渐整理出纠纷产生的缘由。原来,李某的工作岗位是需要他经常出入公司大门,外出采购原料和收领快递,而每次出入都需要通过门禁系统打卡。在他第一次工伤后,由于单位不愿为李某申请工伤,所以李某存在几次完成工作任务后向经理赵某口头请假,在经过批准后外出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正因为其请假后外出,经理并没有在每月的考勤表上记录为旷工,每月都能获得满勤奖励。李某被辞退后,在处理相关待遇等问题方面多次与经理交涉并作了录音,由于所提出的问题浮于表面,抓不住重点导致没有录下对自己有利的证言。而公司人事主管却采取诱导性语言询问,并利用心理学效应不断强化其“旷工33天”的“事实”,使李某掉入逻辑陷阱,从而稀里糊涂的认可了门禁记录的真实性。同时庭审中X公司经理赵某因不能违背公司利益,仅认可了李某几次请假的事实。

分析了官司败诉的原因,承办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事实、梳理了相关证据,撰写了起诉状。经过深入的探讨和证明力分析,律师在经过综合考虑后选出了一条代理思路: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寻找证据反驳“旷工33天”,这样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而在于从根本上推翻X公司提供的考勤、门禁记录,使法官对该证据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如此项关键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我方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大大提升。因本案诉讼之前经历过劳动仲裁,援助律师在庭前经过一审法官许可,到法院查阅了本案卷宗,认真研究了X公司提交的考勤门禁记录等证据,发现此项记录确实存在很大问题。 经细致审查,发现此记录存在“同情况不同处理”、“每日旷工时间超过8小时标准工时”和“周末未加班被记旷工”等问题。考勤、门禁记录系由公司单方制作、无员工签字确认且属于电子数据可以轻易篡改,在李某的配合下,律师重点挑选出了8月18日与8月27日这两天的记录进行对比,以此证明此份门禁记录明显不合常理,从而质疑其真实性。

庭审中,承办律师将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重组,每份录音证据都能与书证配合,以证明李某并不存在未请假而离岗的旷工行为,单位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以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就属违法解除。针对X公司提交的证据,庭审中经过充分的质证降低了其证明力,比如,举例证明门禁记录的虚假性;门禁记录只能证明外出情况,不能证明原告是因公外出、请假外出还是旷工外出。对比我方提供的“有员工签字的考勤表样本”、“5-8月满勤奖励证明”和录音等证据,使法院认为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旷工行为,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另辟代理思路,帮助受援人化被动为主动,抓住重点理清思路,不再纠结于细枝末节的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通过细心的搜集整合证据,耐心安抚受援人的情绪,使其对法律和正义燃起希望。本案的亮点还在于法律与心理学的结合,对公司的证人证言的驳斥理由不仅仅局限在通常的“有利害关系,证明力弱”,还加入了“对于口头请假,证人当庭可以清晰的记忆起四个月内仅请假四次,明显违背了人类正常的记忆规律”,并从公司人事主管对受援人的录音证据中发现了“被告采用诱导性语言,并利用心理学效应不断重复,强行把“旷工33天”的“伪事实”印入李某大脑,诱导李某说出了模棱两可的话,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局中,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运用法律和各种专业知识使代理的案件获胜,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为人民群众释疑解难,开展法治宣传,让每一个亲身参与到诉讼中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树立尊法守法崇法用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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