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岳某监护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男,2005年7月1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黄某父母于2012年7月协议离婚后,其跟随父亲共同生活,但其父以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由,于2016年1月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至其母亲岳某名下。岳某在2014年就已经处于失联状态,后查明其于2018年2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已在山西某监狱服刑。黄某从此处于无人抚养的状态,居无定所,流浪街头。由于其夜间经常在别人家屋檐下过夜,被周围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将他送至沭阳县民政局。经了解,黄某近两年一直寄宿在舅舅家,但舅舅离婚后就没有人照顾他。黄某虽然还有一个小姨,但是家庭生活困难,也无力抚养黄某。
由于沭阳县民政局及时介入,解决了黄某的生活问题,但黄某仍处于失学状态。为了让黄某与同龄的孩子一样接受义务教育,需要将黄某的监护权变更为沭阳县民政局,以便民政局以监护人的身份为其办理入学等手续。由此,沭阳县民政局代黄某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请求变更监护权关系。
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由于黄某系未成年人,其母在监狱服刑,经调查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沭阳县民政局可以依法取得黄某的监护人资格,行使对黄某的监护人职责。由于该案件系变更监护权纠纷案件,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变更监护权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廖化凡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向受援人黄某和民政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仔细分析,承办人认为有些案件线索单凭承办人和民政局无法调查清楚。为了顺利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黄某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承办人考虑到该案被申请人岳某涉嫌刑事犯罪已在监狱服刑,黄某父亲的信息只有岳某知道,要查明相关案情,不但要调取相关案卷,而且要向岳某调查取证。近年来,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沭阳县检察院建立支持民事诉讼工作合作关系,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支持诉讼。鉴于该案的特殊性,承办人及时向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建议寻求检察院的帮助。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县民政局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请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支持起诉。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终于调查到黄某的母亲岳某于2018年2月因贩卖毒品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现羁押于山西某监狱服刑。承办人还进一步调查到其他与此案相关的重要事实:黄某父母于2012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黄某随父黄某超共同生活;2015年7月20日,黄某超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与黄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排除黄某超与黄某的生物学亲子关系,遂黄某超以变更抚养权为由诉至法院。2016年1月21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由母亲岳某抚养。但是判决生效后,岳某并未抚养黄某,且其从2014年就下落不明。
承办人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以申请撤销岳某对黄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沭阳县民政局作为监护人为诉求,代理申请人于2018年5月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立案,后承办人就程序问题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审限界满前,将该案转为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并且还规定,未成年人因遗弃或虐待等监护侵害而进入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机构,救助机构对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民政部门在必要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因此,沭阳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黄某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沭阳县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24日,沭阳县人民法院通知承办人、沭阳县民政局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山西某监狱开庭审理此案。为证明受援人的诉讼请求,承办人向法庭提交了沭阳县沭城街道健康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公安等部门移送救助人员交接表、沭阳县救助站救助登记表、司法所鉴定意见书、相关调解书、判决书等予以证明。经过审理,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岳某为黄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沭阳县民政局为黄某的监护人。
【案件点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义务。岳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其服刑前对黄某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使黄某处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在监狱服刑后,客观上更无法对黄某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黄某的身心健康。沭阳县民政局是有监护资格的政府部门,能够给予黄某较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黄某最好的选择。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从最有利于受援人黄某的角度出发,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与民政部门充分沟通,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最终在司法局、民政局、检察院三部门的共同联动下,本案得以顺利审理,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