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秦某医疗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秦某与丈夫结婚后不久,就发现自己已怀孕,为了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宝宝,体贴的丈夫陪同秦某做了多项产前检查。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为了更好更全面的检查,小夫妻依然慎重的选择了A、B两家比较大的医院进行产前检查。
按照辽宁省本溪市孕妇产前检查的管辖要求规定,A医院是秦某的产检定点医院。按照产检要求,A医院为秦某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整个孕期,秦某在该医院一共做了7次产检,医院的所有B超报告和产前筛查报告单均显示正常。
秦某怀孕16周时在A医院做了产检B超检查,超声记录显示:胎儿脊柱尚连续,腹壁尚完整。孕期22周左右,在A医院例行产检时采用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脊柱检查显示:脊柱双条强回声带平行排列较整齐,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四肢显示:双侧上肢肱骨及尺桡骨可见,双手呈握拳状,双侧下肢肱骨及胫腓骨可见,双足可见。超声诊断:中期妊娠、单活胎、超声孕周22w+2d。秦某临产前在A、B两家医院几次重要超声检查中,均诊断胎儿正常。
满怀着对新生命降生的憧憬和喜悦,夫妻俩收拾好了新生儿必需物品,等待着这个家庭新成员的到来。终于到了秦某腹中胎儿足月,顺产一男婴,但婴儿出生后被诊断为先天开放性骶椎裂。出现这样的情况,秦某夫妇痛苦万分,不知所措。
孩子身患严重残疾,对于秦某无疑是晴天霹雳。万般无奈之下,秦某来到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工作人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又进一步询问了秦某家的经济情况,当得知秦某下岗在家,没有经济来源,丈夫也靠打零工收入低而且不稳定这一情况后,告知秦某可以到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开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并带齐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医院前期检查的单据以及诊断书和相关病例收据等材料来申请法律援助。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情,依法将本案指派给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田丽律师。
田丽律师虽有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但是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遇到,孕妇产下先天残疾儿与产检医院有关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秦某的损害与医院的产检有因果关系。接到指派后,她了解整个案情,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一是关于医疗行为的定义,超声检查能否属于医疗行为范畴;二是B超检查是否能判断出胎儿情况;三是非定点检查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还是与患儿的不当出生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之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据此,田丽律师判断A是定点产前筛查医院,产检设备先进,产检人员配备齐全。孕妇秦某当时妊娠16周完全能够诊断出致命畸形之开放性脊柱裂,可能是当时的医生没有给予仔细认真检查,也可能是医生医术不精,导致严重的先天性骶椎裂患儿没有检查出来。故A医疗机构为孕妇秦某的产检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医院强调本院不属秦某的定点产检医院,只做一般性产前检查,不应承担责任。田丽律师认为,这不是免责理由。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之附件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因此,B医院在发现孕妇秦某的超声检查有可疑病例时,并没有及时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过田丽律师的细心调查,充分准备后起诉至法院,庭审时田丽律师认为缺陷儿的出生是由于医院没有认真检查造成的,根据现有先进设备和医疗水平是完全可以查出缺陷儿的。被告在产检中的失职与缺陷儿的出生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不当产检行为是导致原告患儿不当出生的直接原因,对此,二被告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剥夺了原告进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权利,剥夺了原告优生优育的权利。因此,田丽律师代表原告秦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依据。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两家产检医院均存在过错,并判令两家产检医院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共计416262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案件中的秦某夫妇,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医院并未进行任何治疗行为,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医疗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秦某不是到医院看病,而是到医院做产前检查。产检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其过错导致秦某夫妇错误地选择生下一个先天开放性骶椎裂的患儿。也就是说秦某生产先天开放性骶椎裂患儿的后果与医疗机构不当产检的过错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方尽职尽责,秦某就可以选择终止妊娠,避免发生这一切严重的后果。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儿发生率成为医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可以通过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达到减少缺陷儿出生率,从而实现国家优生优育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