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忠涉嫌贩卖毒品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辩护通知书,同时,法院告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该案被告人杨某忠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为了确保案件办理效果,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陈海航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到指派后,及时到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阅卷。主要针对被告人杨某忠坚持认为其不知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了解判断被告人是不是真的不知情、能不能做无罪辩护等问题。
在阅卷时,陈律师发现杨某忠有犯罪前科,于2008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此外,还发现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忠、张某花通过电话联系铜仁市碧江区一名叫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后徐某以托运包裹的方式将装有毒品的包裹通过杨某保驾驶的大巴客车托运至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客车站。同日15时许,杨某保电话通知包裹上留有电话号码的人来客车站拿包裹,该号码为被告人杨某忠、张某花共同使用,而后民警在现场将两人抓获,从其包裹内查出毒品可疑物3包。经称量,1号毒品可疑物毛重14.8克,净重14.5克;2号毒品可疑物毛重11克,净重10.07克;3号毒品可疑物毛重6克,净重5.1克。但是,被告人称其不知道包裹里面装的是什么物品。
在陈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杨某忠时,杨某忠毫不犹豫地说:“没有非法持有毒品,检方所称的电话号码是共同使用不是事实,因为该号码一直是张某花个人使用;其并不存在共同购买毒品,因为购买毒品其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陈律师只有再次查看案卷,从证据入手,来确定辩护方案。
经过反复查阅案卷材料,虽然杨某忠在法庭上一直辩称不知情,不构成犯罪,但是因为被告人杨某忠系累犯和再犯,还有吸毒迹象,且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陈律师综合案件考虑,最后决定不按无罪进行辩护。
2018年12月27日开庭时,在法庭调查及辩论中,陈律师就此案收集的书证、询问笔录、被告人陈述等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该案涉及毒品数量较少,仅为海洛因10.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501克,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第二款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方建议量刑2年至3年有期徒刑明显偏高,考虑到被告人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法庭酌定减轻。庭审中,检方提供有力证据,被告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攻破,当庭认罪。
该案经过庭审之后暂时告一段落,而后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第二次质证,辩护人陈律师按时出庭,对这次质证的证据没有异议,依前述辩护意见。最后,法院充分听取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作出判处杨某忠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
【案件点评】
毒品危害大,依法应严惩。本案杨某忠系毒品累犯、再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有关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规定,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陈述有疑点,需要证据澄清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忠一直称其对包裹内的物品不知情,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人系累犯再犯,对被告人陈述表示质疑,经过前前后后的耐心工作,让被告人了解到坦白从宽的重要性,从而当庭认罪,得到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