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孙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5日17时许,当事人范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圣荣西门人行横道时,遇老年人孙某某沿人行横道自东向西横过道路至此,摩托车与行人相撞,致使老年人孙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孙某某入住潍坊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7天,经诊断其伤情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伤,脑震荡。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年人孙某某不承担责任。范某在孙某某住院时垫付了大部分治疗费。孙某某出院后,一直未与范某就损害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孙某某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咨询律师协助老人来到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认为申请人属于老年人,且属于家庭贫困人员,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根据老人意愿,指派提供咨询的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子泉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孙某某及其亲属进行了交谈,详细了解了整个案情经过,审查了案件相关材料。随后到潍坊市中医院调取了受援人孙某某住院病历,整理出整个案件证据清单,包括受援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相关票据等材料。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的病例判断受援人应该已经构成伤残,须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提出残疾等级司法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以便计算出受援人依法应得的准确赔偿数额。受援人表示同意。承办律师代写了民事起诉状、残疾等级司法鉴定申请书等诉讼材料,于2015年1月7日代理受援人将被告范某诉讼至法院。
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1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胸1、3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左内、外踝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护理时间为75天,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后续治疗费参考价人民币8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例、医疗费单据、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依法向法庭举证,承办律师认为:一、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范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人身受伤的事实,被告范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系其本人所有,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某应对原告孙某某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有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上述损失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范某一次性赔偿全部损失。被告辩称,赔偿数额过高。此案经法庭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老年人孙某某年龄69岁,所以残疾赔偿金按11年计算。
根据本案情况,承办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对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项目无遗漏提出赔偿依据及具体数额,在充分举证的基础上,所有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2016年1月5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范某赔偿原告孙某某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2852.8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受援人孙某某及其亲属对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态度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车辆作为基本的代步工具越来越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公民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本案承办律师庭前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开庭代理做了充分准备,保证法院开庭时主张损失赔偿时有据可依,提出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全部采纳。值得称赞的是,在法律咨询时,承办律师听到受害人经济困难,没有收取代理费,而是主动协助老人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律师提供免费代理服务,充分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