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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对白某涉嫌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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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6日, 36岁的黄某在家中遇害,白某去黄某家打水发现了尸体并通知其家人。黄某家人找来村医进行检查,村医查看后告诉家人黄某已死亡,随即黄某家人报案,警察赶到展开侦查,白某作为第一个发现黄某尸体的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该案。

2007年1月19日,白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某市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 11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白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白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白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白某仍不服,又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又重新审理此案,于2013年3月19日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合法有效,白某酒后到被害人家中与其发生争斗,后掐压被害人颈部将其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白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某对判决仍然不服,于2013年4月2日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白某未委托辩护律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二审上诉案件后,2013年8月22日,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曾宪玮律师,作为白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曾律师向省高院递交了辩护手续,第二天便到某县看守所会见白某。

会见中,白某向曾律师陈述了整个案件过程。曾律师认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辩护案件。这起案件发生在2007年初,至自己接手办理,时间已过了6年7个月;先后经市中院三次开庭审理、省高院两次审理后发还重审;中院作过三次判决,一次判决死缓,两次判决无期。鉴于案情复杂,曾律师先后三次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并复制案卷材料。通过分析对比证人证言、白某供述等证据,曾律师发现了案件中的多处疑点。在此基础上,又再赴某县看守所会见白某,对案件事实作进一步核实。

回到单位,基于对案件详细的分析,曾律师向河北省高院主办法官逐一阐明案卷中存在的疑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2013年9月3日,主办法官召集承办此案的合议庭全体成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前两次对此案作出发还重审裁定的主办法官、河北省检察院的公诉人以及曾律师等人召开了庭前会议,针对该案进行了研究讨论。会上,曾律师从案件事实、证据收集到办案机关程序瑕疵、再到定罪量刑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辩护律师的观点,引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2013年9月4日,曾律师再次会见白某,对案件事实再做核实。2013年9月5日上午,案件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三个焦点展开控诉和辩论。检察机关指控白某故意杀人的理由和证据主要有:一是白某有作案动机,欲图性侵;二是现场有凌乱的脚印,认为系白某与被害人争斗所致;三是被害人指甲缝擦拭物里包含白某的DNA成分。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曾律师作出逐一反驳。

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案件的起因不明,被告人白某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完全是推理猜测。

2.一审法院依据某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出具的《关于现场足迹情况证明》“死者旁边土地上有踩踏痕迹,认为不是正常行走形成,系挣扎搏斗所形成”。但鉴定人员后又称由于检材原因,此足迹不具备送检条件,故该《证明》不符合证据要求,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另外,白某称系早晨到黄某家打水时发现黄某躺在阳台上,证据还显示是白某最早通知被害人家属并同被害人家属又一同到过现场,所以现场足迹不能证明白某就是作案人。辩护人认为证据的出具存在瑕疵,并且在搏斗现场没有提取被害人的足迹,证据不完整。

3.一审法院依据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关于公物证鉴字[2007]297号物证检验报告“被害人指甲缝擦拭物上检见混合DNA分型,包含白某基因型”。但是公安机关在2007年1月16日现场勘验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在登记表内未发现对被害人指甲或甲缝擦拭物的提取。“白某发现被害人后接触过被害人,这是白某始终承认的事实,并且除了白某,也有其他人接触过被害人的手臂。 辩护人认为该证据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提取都存在瑕疵,对此证据产生合理性怀疑,DNA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曾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宣告白某无罪。白某被释放两个月后,获得了国家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案件历经7年9个月,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断上诉,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是一种煎熬,对承办案件的公检法部门也是一种沉重压力。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从证据入手,指出了证据的瑕疵及不具有排他性的合理怀疑,推翻了定案的依据,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案件的终审判决中得到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得以彰显。

通过对本案的办理,说明证据裁判在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审判才能达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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