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童工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家境贫寒的张某(14岁)在姑姑的介绍下来到天津市某镇塑料制品公司打工谋生。张某姑姑在该塑料制品公司已工作十余年,本想把侄女带出来打工挣点钱,没想到张某却被该公司年近四十岁的男职工王某多次强奸。
王某是三个孩子的父亲,大女儿与张某年龄相仿。王某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与张某的姑姑很熟悉,张某对王某完全没有防备。2014年4月至5月期间,王某采取威胁利诱手段,在该公司男职工宿舍及女职工宿舍共五次强奸张某,导致张某怀孕。张某因年幼无知,不知道怀孕和妊娠反应是怎么回事。刚怀孕时有呕吐现象,张某和姑姑都以为是肠胃疾病,到医院按照肠胃疾病治疗。直到张某怀孕6个多月时,家人才发现情况不妙,经询问才得知她被王某强奸之事。家人遂于2014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期间,张某在家属陪同下来到大港医院欲接受人流手术。但因受孕时间太长,大港医院怕出危险没有收诊,后家属又带受害人回老家医院冒着人身安全风险实施了人流手术,致使张某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家属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吴玉梅了解情况后,对其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为其提供了免费法律咨询,并代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同时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及要求事项。
案件于2015年1月16日由公安机关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张某家属持经济困难证明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吴玉梅律师代理此案件。吴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复印了案卷材料并详细了解了案件相关细节。
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欲翻供否认强奸,辩称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致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于网络原因,双方的QQ聊天记录无法查找。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王某以自己也是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不赔偿。针对王某的观点和态度,吴律师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应受到法律严惩。
王某系有妻室有儿女的中年人,因与妻子长年分居两地而心生猥亵;张某系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对人性缺乏识辨能力,对王某没有设防。王某与张某姑姑系10多年的同事,深得张某姑姑的信任,但王某却利用这种信任实施强奸,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大,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行为猥琐,后果严重,应给予受害人赔偿。
王某日常嗜酒,为满足私欲,酒后乱性利用无人之际,五次约见张某实施强奸,导致张某怀孕达6个多月才被告发。而张某因为年幼心理脆弱,在受到王某的威胁恐吓后不敢声张,后又冒着生命危险做了人流手术,这一系列的事件对张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其未来生活也形成了负面阴影,应该获得经济赔偿。
检察院接受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5月28日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对王某提起公诉。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6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仍然否认犯罪指控,提出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强烈的反抗行为”就说明张某自愿的辩护观点。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忽视未成年人心智特点的错误观点,吴律师特别指出,被害人系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心智发育不成熟,没有形成健全完整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对外部伤害的反应方式及处理方法与成年人有所不同,不能用衡量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刚满十四周岁、毫无社会经验的孩子。法院采信了吴律师的观点,认定王某强奸罪成立,最终判处王某十年有期徒刑。在等待法院判决期间,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多轮商谈,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王某给付受害人15000元赔偿款,张某撤诉结案。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发人深省的未成年女童工被强奸遭受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监护人却允许其独自进城务工,有失监护职责。作为青春期的少女,受害人缺少自我防范意识和生理卫生知识,多次被强奸受孕6个月才被发现。由此可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生理、心理等方面多方面教育,显得极其重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的辩论曾经非常激烈,双方均以成年人的思维和视角去分析判断案情,导致辩论陷入僵局。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因附带民事诉讼而参与了庭审,获得法庭许可得到了发言机会,代理律师从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出发,从未成年人的受害心理视角出发分析判断,驳斥了辩护人的观点,破除了僵局,使法官对案情有了全面、深入的认识,最终严惩了被告人。
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最终调解结案,避免了执行阶段的麻烦,保障了受害人利益的即时实现。
综上所述,在这起未成年女童工被强奸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援助律师认真履职,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在法院庭审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受害人利益据理力争,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受害人获得了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