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6日15时50分,庄某驾驶新AA733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16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216线与奎阿高速交汇路口路段左转弯过程中,与沿国道216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肖甲驾驶的无号牌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肖甲及摩托车乘车人肖甲之女肖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北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甲与肖某父女双双因车祸受伤于2015年6月6日在北屯医院入院治疗。肖甲住院17天,肖某住院12天。肖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年仅11岁的肖某不得不行脾切除术,给幼小的身体和心灵带来终生痛苦。
因肖甲是四级肢体残疾人,自己独自带着年仅11岁的女儿肖某生活,常年打零工为业,家庭困难。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无经济来源,也不懂赔偿程序和能获得什么赔偿,无奈,找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批准了肖某父女二人的申请,并将该案指派给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对该案件作出初步审查。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因为涉及多名受害人,肖甲虽然也应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不妨碍肖某在除交强险外按庄某应负的事故责任向庄某主张赔偿。而在交强险赔偿上,受援人肖某与其父肖甲应按比例受偿。
承办律师一边指导受援人肖某去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一边前去交警大队调取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肇事车辆信息,有无保险等。经调查,对方当事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均为外地人,交警大队也无法查询到具体承保保险公司。后经承办律师多方查询,了解到具体承保公司名称与险种。保险公司对于赔偿事宜一拖再拖,肖甲要求诉讼处理此事。承办律师代为起草诉状,办理立案手续等。
该案开庭时,三被告(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均未到庭,致使法庭事实部分不能完全查清,如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关某,除承办律师调查到的交强险处肇事车辆是否投保有商业三责险等。为受援人利益考虑,庭后承办律师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保险公司同意协商解决,承办律师让受援人前往保险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承办律师电话与受援人及保险公司商谈、沟通。
经过承办律师电话与受援人的监护人及对方当事人商谈、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与金额逐条沟通,也给受援人的监护人讲到诉讼中因对方当事人均不到庭法院判决全部支持可能存在的困难,以及执行问题等风险,由受援人自己权衡利弊考虑是否接受调解。受援人的监护人与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达成三方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2386元,案款已于2015年12月31日赔偿完毕。
受援人拿到赔偿款后,承办律师经与受援人的监护人肖甲沟通,受援人的监护人肖甲同意撤回诉讼。承办律师代为起草撤诉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以笔录形式口头裁定准予撤诉。
【案件点评】
本案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受援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亦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从肇事司机的基本信息、车辆保险公司信息、保险险种、车辆所有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关系、赔偿金额的提出依据等,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在前期与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庄某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征求受援人的监护人意见后诉至人民法院。虽然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对方当事人都会到庭,配合法院调查清楚基本事实,但本案在开庭时却出现了远在外地的三方当事人均不到庭的情况,导致即便开庭,一些基本事实如车辆所有人与肇事司机之间关系也无法查清,如此将会出现受援人的一些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通过对前往外地调解的受援人的监护人耐心细致的指导,并多次主动与保险公司及车辆所有人电话沟通、短信审阅协议、与受援人的监护人陈明利弊以便抉择,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在约定履行期间内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到了受援人的监护人肖甲的账户上。在收到赔偿款后,才向法院撤回诉讼。案件从指派到拿到赔偿款,仅用了三个月时间,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