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尹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尹某一家以务农为生,其丈夫受邪教思想影响,近几年不务正业,家境日渐贫困,日子过得捉襟见肘。迫于生计,尹某在农闲时就近在一建筑工地打零工。为养家糊口,她不辞辛苦,有时甚至去干些男劳力都嫌脏嫌累的重体力活儿。2017年6月5日,尹某受雇于李某在滨州市某工地运送沙石料,干活时被一工友张某不慎用铁钩钩破眼球,导致右眼失明。经多家医院治疗效果甚微,医生建议更换假眼球。李某系包工头,承包了该工地瓷砖铺贴工程,但李某没有施工资质。事发前,尹某在该工地工作共计10余天,工资按天结算,每天140元,无劳动合同,雇主未为尹某购买社保。事故发生后,李某只同意承担尹某的医疗费,其他费用和补偿拒绝赔偿。致伤尹某的工友张某更是借故去了外地,对尹某避而不见。尹某及其家人多次找李某、张某协商,两方互相推卸责任,事情陷入僵局。
失去一只眼睛,不仅给尹某带来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而且索赔无望,这令尹某一家几乎陷入绝境。尹某想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却苦于贫穷而无力得到法律帮助。此时,尹某的家人听说政府可以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7月24日,尹某及其女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滨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到中心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尹某案情和家境后,经审查认为尹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焦阳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事发经过,询问了与案件有关的相关事实,并实地察看本案的工程发包、分包等工地现场。在充分掌握证据后,经过认真分析梳理,援助律师认为:第一,尹某系被临时雇佣,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工头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的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某公司应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尹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综上,承办律师认为尹某的受伤应当构成工伤,建议尹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尹某的伤情一旦认定为工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推定尹某的伤残等级可以达到七级左右。根据《条例》和《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经过援助律师详细测算,尹某可获得包括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补偿共计21万余元,且该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此一来,就可以绕开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李某,直接向某公司主张赔偿,且该案的施工单位某公司是当地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支付能力不成问题。听了援助律师的分析,尹某及其家人心中略感宽慰。
让受到伤害的尹某把赔偿款尽快拿到手,是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承办律师进一步分析,尽管该案案情从理论上推敲有了转机,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索赔程序繁琐、案件久拖不决的后果。虽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某公司与尹某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若走诉讼程序,需要经历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主张工伤待遇至少四个环节,即使相关部门认定尹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构成工伤,能够认定尹某构成七级伤残,同时在某公司对每一个认定结果均不持异议,十分顺利的情况下,若走完全部程序通常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一旦某公司对有关部门的认定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或上诉的话,那么该案件完全有可能拖延更长时间。
经过反复斟酌,为了帮助尹某尽早拿到补偿,以解决治病和家庭困难的燃眉之急,援助律师一边帮助尹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边找到了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在向某公司环环相扣地陈述案件事实及案件进展后,承办律师又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逐一作了详细地讲解。通过事与理,情与法的分析研判,让公司自己权衡利弊。一边是人社部门要求某公司限期配合调查,一边是援助律师耐心执着地找某公司协商解决,某公司和李某逐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商解决问题。在充分尊重受援人尹某的意见后,援助律师又前后几轮与公司及李某沟通协商,力求达到补偿最大化,最终某公司和李某同意向尹某赔偿损失。
2017年9月8日,李某代表某公司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尹某补偿款共计18万元,并当场支付。受援人尹某对该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事后特意送上锦旗一面,上书“优质服务,为民解忧”。
【案件点评】
一、当前,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农民工用工不正规问题,在无合同、无社保的情况下发生人身损害,只有熟练地把握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找到实际用工主体,才能从最有利于农民工的角度解决这类纠纷。
二、本案中,受援人受伤后不知如何维权,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更不知道工伤保险待遇一说,是法律援助帮助她解决了工伤赔偿。本案定性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后,如何帮助农民工快速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就成了问题的关键。机械地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来计算补偿数额,也许劳动者可能拿到更多的赔偿,但在这个过程中要面临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赔偿能力变弱等非常现实的问题,所以处理类似案件应综合考虑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援助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果断采取调解方式,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使被告同意赔偿受援人的损失。在援助律师的真诚帮助下,受援人省去了工伤认定、仲裁索赔等繁琐程序,调解结案既减少了诉累,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即实现了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由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