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刘某、苑某三人均为外省来津务工人员,共同租住在北辰区刘家房子村东安街一大杂院内。2012年1月12日凌晨,杨某与王某以找人为由先是拳砸脚踢大杂院大铁门,遭人呵斥后翻墙进入出租屋的院子内。王某对出门查看情况的张某抽打耳光并索要财物,在索要未果后王某使用板凳和暖水瓶砸伤张某的背部和头部。随后王某和杨某踢踹、砸碎院内的各住户屋门及玻璃。在王某和杨某闯入刘某出租屋的间隙,张某趁机逃离并向邻居苑某求助。面对王某和杨某的非法闯入和暴力威胁,刘某使用家中铁锹进行反抗,张某和苑某,也与王某和杨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造成张某、刘某、苑某三人头部、腰部等处受伤,王某、杨某二人身体多处受伤的后果,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和杨某均构成轻伤,双方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
张某、刘某、苑某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在公安机关告知他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后,三人亲属第一时间向天津市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受理并审核批准了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杨津娜、李静、郭庆军分别作为其三人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
张某等三人在案件发生后,得知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巨额的民事赔偿,心理承受巨大压力。三人文化程度较低,无法理解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认为自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三人及家属情绪始终处于激动状态,多次到检察院、法院进行上访,反映案件情况,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接到案件后,及时安排时间会见张某、刘某、苑某三人,在认真听取三人关于案件的叙述并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及证据后,三位律师一致认为张某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即存在罪与非罪的重大分别。基于本案的特殊性,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机制,对本案进行专题研讨,大量搜集、查阅案例材料,从情、法、理各方面多角度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经过研判和讨论,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和杨某非法侵入张某等人住宅的时间正值腊月临近过年,人们手头有些钱准备过年,作案时间选择在凌晨0:00以后人们熟睡的时候,未经允许闯入院内,并实施了踹门、砸窗、打人等暴力行为。虽然目前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和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但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在案发当场,均可能认为王某和杨某的行为目的是抢劫财物。张某等三人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制止王某和杨某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了王某和杨某轻伤,但根据案发现场的情况和常人的正确反应,张某等三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合法合理。
辩护律师对案件有了准确把握后,及时与三人进行了沟通,一方面进一步核实案件中关于王某和杨某实施暴力的行为以及张某等三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等关键情节;另一方面,积极安抚三人,缓解他们紧张急躁的情绪,对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流程给予详细解答和释惑,引导三人采用合法手段反映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辩护律师结合三人前期赔偿情况及实际困难,多次联系案件的主审法官,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方案。
庭审中,辩护律师把握案件关键情节,以充分的法律、法理依据,对案件进行了多角度辩论。1.本案中王某、杨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且以踹门、砸窗、打人等暴力胁迫方式向屋内人索要手机、钱财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人身和财物的不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抢劫罪。因此,王某和杨某的行为涉嫌入户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2.张某等三人在自己及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是为保护自身和邻居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王某和杨某实施侵害行为时,刘某虽然已经报警向警方救助,但侵害行为一直持续无法立即排除,张某等三人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卫排除侵害;另一方面,该案件中被踹门和砸窗的租住户多为妇女和儿童,如果张某等三人对王某和杨某的侵害行为不予制止,将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张某等三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轻伤的后果,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张某、刘某、苑某三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3.通过阅卷,本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中致被害人受伤的工具未被作为物证列入证据之中,辩护律师对证据提出了质疑。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追究张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虽然三人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激动,但在法官及承办律师的积极沟通协调下,经过六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本案最终圆满解决。张某等三人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留下了激动的泪水,专程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感谢信,感激三位援助律师为他们洗刷了冤屈。
【案件点评】
本案是经当事人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律师利用正当防卫理论进行了无罪辩护。正当防卫在实践中运用起来效果寥寥,但并不代表以正当防卫为理由进行辩护是那么悬而不切实际的。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具体分析案件细节,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时,正当防卫的辩解不失为一种有效、正当的辩护策略。本案辩护律师恰恰牢牢抓住了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及案件中指控证据不充分的瑕疵,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就本案而言,能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是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下几点: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和杨某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半夜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并以踹门、砸窗、打人等方式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不法侵害。由此可见,本案中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和杨某经人呵斥后仍翻入院内且踹门、砸窗,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其暴力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被告人张某等三人采取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已经报警向警方求救,但由于王某和杨某的侵害行为一直持续,为防止本人及邻居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故张某等三人对其采取了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和杨某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张某等人是针对二者的行为进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和杨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张某等人对于非法侵入住宅实施暴力行为进行的肢体冲突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属必要合理的限度内,故应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本案可能是众多刑事案件中的一个普通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对于有关部门和人员来说,可能考虑更多的是技术参数层面的不同,但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和维护法律尊严的使命,辩护律师没有因为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而草率处理应付了事,而是启动了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大案件讨论机制,严格履行律师的职业道德,尽心竭力的完成刑事辩护使命。此外,本案能圆满结案还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和谐解决。辩护律师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案释法、以情感人,与三被告多次进行耐心沟通,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技巧,最终促成民事赔偿部分的圆满解决。辩护律师运用自身深厚的理论功底、精湛的辩护技巧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