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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易主未过户原房主去世确权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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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中学出台政策团购校外楼房,凡是在家属区有楼房者需将家属楼交回学校方能参加团购,学校给予与房价相等的补贴,后来学校将收回的家属楼重新对内出售,本校职工王某缴纳房款7万元后取得了一处房屋,后来家属楼办理不动产权证,王某这才得知房产证仍然是原房主张某的名字,当年学校收回家属楼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就出售。张某已经在六年前去世,王某到房管局去咨询,被告知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办证,王某随后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处经过讨论研究,产生以下两种意见:一是仍然办理继承公证,由张某的继承人继承后然后过户给王某;二是按照客观情况,确认房屋当年学校确已收回、又出售给王某的事实。第一种意见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这与房屋已经易主只是未过户的事实不符,张某当年已经拿到了房屋的补贴,王某与张某不存在任何交集,办理继承需和张某的亲属去协调,加重了王某的负担,其亲属内部办理继承也不利于家庭的的稳定和谐。第二种意见符合事实情况,符合社会大众处理问题的习惯,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困难重重,需要与多个部门沟通协调。

经过讨论,公证处决定采取第二种意见,积极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某中学进行沟通。不动产登记部门未遇到过这种案例,某中学因为多次换届当年留存的材料不多,很多知情人都已经退休,公证员多次奔走,经过三周多的努力,方案得到了这两个部门的认可,随后公证员与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仔细的沟通交流,明确了张某的继承人情况及对上述房产不是遗产的认可,基于上述事实,公证处给王某出具了确认房产所有权的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鲁东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XX,住址山东省XX县XX号。

公证事项:确认房产所有权

申请人王某因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确认房产所有权公证,并提供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王某申请确认所有权的房产坐落于XX县第X中学院内X号家属楼X单元X楼东户,建筑面积74.22平方米;

二、上述房产原为张某、刘某夫妻共同所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东房权字第XX号,产权人姓名:张某,配偶姓名:刘某,产权单位:XX县一中),后张某、刘某将该套房产退还给了单位XX县第一中学,但是未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〇〇七年,XX县第一中学又将该套房产转让给了单位职工王某,即本公证事项申请人王某,房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伍万伍仟陆佰元整;购买人王某居住管理使用该房产至今。

三、XX县第一中学作为该套房产的产权单位出具了《证明》一份,证实上述事实;承办公证人员又向XX县第X中学办公室主任娄X核实了上述情况。

四、承办公证人员又向该套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原产权共有人之一刘某核实了相关情况,刘某明确说明:该房产早已经不属于自己,该套房产所有权属于王某。在核实过程中得知:上述房产原产权共有人之一张某,已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三日去世。

五、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任何第三人对上述房产主张权利。

本公证处认为:对于上述房产所有权的认定,不应当仅依据房产产权证明,还应当综合考虑房产交易转让的实际情况及房产居住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且房产产权单位XX县第一中学也出具证明,证实该套房产属于王某所有,且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也明确说明,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王某;故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应属于申请人王某。

综上所述,兹证明XX县第一中学院内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产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王某。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申请人王某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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