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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及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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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因意外事故在淮南市死亡。赵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下:配偶胡某(申办公证时未怀孕),一对龙凤胎赵A、赵B(刚满四周岁),父亲赵甲、母亲黄乙。 胡某,赵A、赵B、 赵甲和黄乙因赵某意外死亡共同获得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在上述死亡赔偿金进入各自银行账户后,各方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数额均无异议。但就未成年人赵A、赵B获得赔偿款后的监管,赵甲、黄乙与胡某的意见不一致。胡某认为,其作为赵A、赵B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监管赵A、赵B的财产理所应当,且会全力以赴。就法律规定而言,胡某监管赵A、赵B的财产无可厚非。但对作为父母的赵甲、黄乙而言,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一件痛心疾首的事。赵甲和黄乙认为儿媳妇胡某年仅三十,孙子女赵A和赵B年纪尚幼,胡某将来因再婚等各种原因能否妥善保管赵A、赵B因赵某付出生命的代价获得的赔偿金,甚是担忧。为了预防纠纷并妥善保管赵A和赵B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赵A和赵B两位未成年人的利益,赵甲、黄乙、胡某先后向本处数次咨询,在公证员的建议下,赵甲、黄乙、胡某与赵A和赵B的法定代理人胡某经充分协商,就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分配及管理方案向本处申请办理死亡赔偿金分配协议公证及赔偿金保管的提存公证 。经审查赵甲、黄乙、胡某、赵A和赵B自愿达成协议,三方意思表示真实,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公证处经审查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协 议 书


甲方:赵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黄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乙方: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丙方:赵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赵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法定代理人: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分别是甲方的儿子、乙方的丈夫。赵生前和胡共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女儿赵A、儿子赵B,赵无其他子女,胡未再次怀孕。赵因意外事故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在淮南市死亡,赵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获得三笔赔偿金,为了明确上述死亡赔偿金分配及管理方案、预防纠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赵死亡后获得的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00元)。

二、甲、乙、丙三方约定上述赔偿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管理:

1、甲方夫妻二人共分得上述赔偿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00元),该笔款项已由赔偿方转入甲方赵甲的银行账户。甲方分得该笔赔偿金后,取出其中的壹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专项用于偿还赵按揭贷款购买的一处坐落于淮南市大通区XX室的房屋的贷款。

2、乙方分得上述赔偿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该笔款项已由赔偿方转入乙方的银行账户。

3、丙方两人各自分得赔偿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该笔款项已由赔偿方转入丙方各自的银行账户。为了妥善保管丙方的上述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丙方两位未成年人的利益,甲方经和丙方的法定代理人协商一致,自愿决定将丙方两人各自的赔偿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提存至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XX0608XX37,户名: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4、领取提存款的条件:

(1)领取人:丙方二人;

(2)领取时间:丙方年满十八周岁后即可各自向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提出领取提存款申请,领取的金额为提存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并加银行利息;

(3)丙方在领取上述提存款项时不需征得甲、乙双方同意;

(4)丙方领取提存款时需向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提存公证书。

(5)丙方在未满十八周岁前因重大事项(如就学、就医等)急需大额资金时提前领取提存款时,需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共同申请领取提存款;存款的利息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甲方、乙方各自自愿承担丙方的生活费每月人民币壹仟元,具体支付由甲方、乙方自行确定。

四、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每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两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法定代理人):

右手食指指印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公 证 书


(2020)皖淮正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赵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黄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乙方: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丙方:赵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赵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法定代理人: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丙方的法定代理人胡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乙、丙三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中关于赔偿金分配、管理的约定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赵甲、黄乙与胡某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或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提存公证书】

提存证书

(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赵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黄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赵A,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法定代理人: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务:提存

兹证明赵A的法定代理人胡根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将赵A所获赔偿款(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提交于我处。

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一式一页     

2、公证书复印件一式四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提存证书


(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赵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黄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胡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赵B,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法定代理人:胡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务:提存

兹证明赵B的法定代理人胡根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将赵B所获赔偿款(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提交于我处。

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一式一页     

2、公证书复印件一式四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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