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赋强公证之执行证书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资方”)与某企业(“融资企业”、“目标公司”)及该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办理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融资企业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企业即目标公司5100万股票(“标的股权”)收益权以1.5亿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期限为二年,经资方同意可延长一年。融资企业控股股东到期后按照转让价款的年化9%并按照实际用款天数进行溢价回购上述标的股权收益权。为担保控股股东回购义务的履行,融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融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将上述标的股权质押给资方,其余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及其他财产质押给资方。质押财产登记办妥后,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转让款项,后回购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到期融资企业控股股东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出现违约情形。资产管理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19年11月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处对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进行了审查,向债务人发函核实,债务人提出异议。经梳理分析,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如下:
1、执行证书所涉债权债务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债务人抗辩认为《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债权债务不明确,不应出具执行证书。股票的股票收益权是一动态数额,取决于市场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合同中约定的股票收益权计算公式,并非明确金额。我们认为,股权收益权即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表现为利润分配请求权。法律上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股权收益权的收益范围。结合本案来看,股票收益权的内容按照双方的意思自治在交易合同中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这种股票收益权转让是一种概括式的转让。根据双方订立对的交易合同安排,股票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处置收益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形成的派生股票处置收益,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在约定持有期间所实际取得的股息及红利等,其外延不局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还包括股票处置的收益。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是基于合同的安排与设定。当事人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股东可以单独对外转让股权收益权。交易合同中明确了资产公司以转让方式取得案涉股票收益权的数量和具体内容,数量清楚、权利边界清晰,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及其计算方式明确,债权债务的标的明确,是符合公证相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2、到期后,回购义务人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义务中关于股票收益权溢价(回购溢价)的计算,是计算至回购日为止,还是计算至回购价款实际给付之日为止?如果按后者计算,那么违约后存在同时计收回购溢价及违约金的情形,是否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政策?
关于合同中约定的实际用款天数的具体界定双方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涉案合同属于股票收益权买入返售的交易合同。根据合同安排,融资方控股股东应在回购到期日履行回购义务,回购溢价的计算期间是确定的,即计算至回购日。由于融资企业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回购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利率高达年化18.25%,足以覆盖融资方应付而未付款项自2018年11月起造成的资金损失,自2018年11月起不应当另按照9%年化利率计收回购溢价,否则将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从维护国家金融利率政策的统一性出发,通过特定资产收益权买入返售方式进行融资,应当参照金融借款合同利率的规范,合同到期后回购溢价、违约金等综合调整为不超过年化利率24%计算为宜。
金融业务活动创新,业务模式从简单的信贷模式扩大到股权质押式回购、收益权买入返售信托模式等,基础交易关系日趋复杂。通过预先赋予债权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控制金融业务风险,保证了债权的高效实现,是金融创新业务可供选择的利器。日新月异的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需求对公证介入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公证需要把握机遇,加强自身研究和勇于实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扩展金融公证服务的领域和深度。
【公证书格式】
执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己。
被申请执行人一:A公司,住所: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庚。
被申请人二:甲,性别,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
被申请人三:乙,性别,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四:丙,性别,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五:丁,性别,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六:戊,性别,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XX月X日向本处申请出具其与A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其与担保人甲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及《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其与担保人乙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其与担保人戊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其与担保人丙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其与担保人丁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其与担保人A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的执行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XX月X日与上述被申请人签订了上述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根据主合同的约定,A公司(主合同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收益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合同甲方),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转让期限为2年,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期限可延长1年。A公司到期溢价回购。回购价款的计算方法为【回购价款=转让价款×(1+9%×结算期间/365),其中N为:转让日(含)起算至回购日(不含)的天数(实际用款天数)】。回购价款分期支付,每期应当支付的回购价款预付款=转让价款×溢价回购率×结算期间/365,最后一期的回购价款预付款与剩余回购价款均应于回购日前3个工作日支付,结算日指每个自然年度的6月20日、12月20日及回购日。乙方逾期支付回购价款(包括回购价款预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加付应付未付款项的0.05%给甲方,直至乙方支付完毕回购价款(包括回购价款预付款)。为担保标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甲将其持有的XX万份“XXX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为前述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A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为前述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为前述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丁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为前述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乙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X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为前述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戊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为前述义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合同经公证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X月X日向A公司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乙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戊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于二○一五年X月X日出质给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权登记编号: )。A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丁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于二○一六年X月X日出质给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权登记编号: )。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一年,回购期限延长至二○一八年X月X日到期。在合同期限内,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共向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六期回购价款预付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中回购价款预付款的结算期间为:2015年11月X日至2018年6月X日(不含该日)]。自2018年6月X日之后至2018年11月X日回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回购价款(标的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款)及回购价款预付款(即自2018年6月X日至2018年11月X日期间的标的股权收益权的溢价款)。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及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事先约定的方式,本处已于二○一九年X月X日向债务人A公司及担保人A公司、甲、乙、丙、丁、戊对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核查。在函复期内债务人或担保人未向本处对上述债权债务提出任何异议。本处已于二○一九年X月X日再次向债务人A公司现场送达了核实函。债务人A公司于二○一九年X月X日通过书面方式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将债务人异议回复告知债权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处于二○一九年X月X日收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函,就债务人的异议进行回复。
本处经综合审查,现查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X月X日向A公司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XXX元整。该合同项下的相关质押物(具体包括:乙持有的某有限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戊持有的某有限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A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X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丙持有的目标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丁持有的目标公司XX万元出资对应的股权)已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债务人A公司按约支付回购价款预付款,付至2018年6月X日(不含该日),但自2018年6月X日之后未能按时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预付款及剩余回购价款,出现违约。截至二○一九年X月X日,债务人尚欠申请人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预付款及剩余回购价款合计XXX元(包含:申请人已经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XX亿元,及自2018年6月X日计算至2018年11月X日按照公式【回购价款预付款=转让价款×9%×结算期间/365,其中N为:转让日(含)起算至回购日(不含)的天数(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的回购价款预付款人民币XXX元)、违约金XXX元(以回购期限届满应付的回购价款预付款及剩余回购价款人民币XXXX元为基数,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1月X日计算至2019年X月X日)(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每二百三十九条(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编者注:现为“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期计算。
附件1:《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公证书复印件(共X页);
附件2:《承诺书》复印件(共X页);
附件3:对账单复印件、标的债权计算清单(共X页);
附件4:质押财产的质押登记证明复印件(共X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