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春节前夕,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中国大地上肆虐,为应对疫情,各省市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随着疫情防控的开展,各地都陆续采取交通运输业管制、推迟企业复工等措施,配合防疫工作。
3月2日,陶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是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名下有一笔债权,曾有过争议,目前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律程序已经明确了债权归属。现公司和第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又因债务人已破产,正由指定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需要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陶某公司此番债权转让更需及时通知管理人。陶某怕夜长梦多,担心因为疫情拖延造成通知延误,致使转让无效,影响破产清算,损害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公司咨询律师后决定立即求助公证处,希望在公证人员见证下邮寄相关函件。
公证员仔细审核了公司主体资格、债权债务材料,并对《债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形式审查,确保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充分告知陶某,函件内容不能有不实或者违法之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邮寄送达保全仅证明邮寄行为和过程,对受送达人能否收到函件、能否产生该公司预期的法律后果等均不能保证。陶某表示协议是由律师和公司法务部门共同起草、审核,他对公证员上述告知的内容也已经清楚。陶某来公证处时将近下午三点,考虑到受疫情影响,邮局营业时间有所调整,排队等候时间也无从预测。公证员立即和邮局取得联系,在确认今日的邮寄情况后,公证员当机立断受理了该公证。
随后,2名公证人员跟随陶某来到邮局。根据邮局要求,邮寄需采用手机下单模式。一开始陶某在手机上填写邮寄信息十分随意,受送达人的信息过于简单,公证员提醒陶某电子下单更需小心,受送达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一定要准确无误,否则会出现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填写完毕后,公证员仔细核对了填写信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陶某顺利地邮寄下单,一颗悬着的心也彻底放了下来。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有权拒绝。然而有关法律对送达方式并未明确,一般债权人都会选择邮寄方式。实践中,由于债务人地址变更、甚至拒收邮件等情况,无法有效送达,或者送达后债权人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选择向公证处申请公证邮寄送达,不仅能证明邮寄函件的事实和行为,也能证明受送达人的名称、地址和邮寄函件的具体内容等信息,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留下了强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通崇川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南通市XX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行为保全
申请人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对其邮寄送达函件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下午随申请人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来到位于南通市邮政局木行桥邮政支局,由XX以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向甲(地址:浙江省杭州市X号楼)寄送《变更债权人申请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各一份,并取得邮件交寄单复印件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邮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变更债权人申请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各一份的内容与邮寄给甲的《变更债权人申请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各一份的内容相符,邮件交寄单复印件一份系南通市邮政局木行桥邮政支局复印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