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公证助当事人顺利取款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谢甲应银行要求向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谢乙银行账户存款公证。申请人谢甲系谢乙的哥哥。谢乙生前未婚无子女,谢乙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据申请人谢甲称,谢乙去世后,其承包地由其负责经营管理,承包地的相关土地补贴仍然通过谢乙生前的银行账户发放,因此谢乙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不属于谢乙的遗产。
一般情况下,存款人死亡后,相关利害关系人领取存款,银行都要求办理继承公证。由于本案谢乙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属于谢甲的遗产,故无法办理继承公证。以解决银行及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公证员告知可以为其寻找替代方案,如办理声明书公证,但要以银行接受为前提。公证员首先为当事人代书声明书,并指导当事人与银行进行沟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方案表示满意。
声明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谢甲作为谢乙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代为领取和保管谢乙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申请人谢甲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申请人谢甲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最终银行经过层层审批,同意公证处提供的方案。征得银行的同意后,江苏省沭阳县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声明书公证书,申请人谢甲持公证书顺利取出谢乙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的,不可办理继承公证。但实际生活中,往往有公民死亡后,其银行账户内有不属于遗产的情形,银行要求办理公证,利害关系人才可以领取。公证处采用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又可以避免财产所有人和银行之间、财产所有人和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并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等配套公证服务,切实公证在履行预防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责。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谢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关系人:谢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住X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
声明人谢甲系关系人谢乙的哥哥。谢乙父母均先于谢乙去世,谢乙生前未婚无子女。谢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谢乙去世,谢乙兄弟共三人分别为:谢甲、谢乙、谢丙(先于谢乙去世)。
谢乙去世后,我作为谢乙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其承包地均由我负责管理,相关补贴、款项仍然通过谢乙的生前银行账户(户名:谢乙,账号:XXXX,卡号:XXXX,开户行: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现该账户有余额人民币XX元,现我申请领取上述款项。
为此我声明如下: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本声明是我自愿所书,声明事项属实,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谢甲
XX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谢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谢甲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按指纹,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谢甲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公证书仅用于办理领取银行存款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沭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