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等继承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来到宿迁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同时称其父亲留有尾号为1999的手机号码,为纪念父亲,想延用此号码,并一再要求办理此号码的继承公证。根据移动公司的相关规定,机主对手机号码只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原机主死亡后,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协议自动终止,90天冷冻期后,移动公司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置该号码,与其他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出让该号码的使用权。面对当事人的要求,承办公证员没有一推了之,经查询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手机是原机主的合法财产,手机号码依附手机存在,继承手机没有任何法律异议。另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手机号码不仅仅具体特定的人身属性,而且类似888、999等连号手机号码在通信市场上兼具有财产属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理应一并办理继承公证。承办公证员及时与移动公司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从公司为客户服务的角度以及法理和司法实践,阐述手机及号码继承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时为避免给移动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纠纷,要求原机主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放弃使用该号码的人提供相应公证书。经过沟通达成一致后,按公证法定程序,办理了宿迁市第一例手机号码继承公证。通过回访,当事人已凭继承公证书,在移动公司顺利办理了手机号码变更手续。移动公司也明确要求,今后所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欲继承手机号码的继承人均需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移动公司相关规定,变更手机号码要号码所有权人亲自到服务大厅办理签字变更手续,手机号码停机三个月以上,移动公司将注销号码。手机号码所有权人死亡,号码是否可以继承是一个全新法律问题。对此,公证员没有简单拒绝,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用公证法律手段圆了孝女心愿,也宣传了公证独特的职能作用,体现了公证社会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宿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万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袁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万某、袁某、袁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袁老某的遗产,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万某、袁某、袁某某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万某与袁老某的结婚证;
二、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府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袁老某亲属关系及死亡的《证明》;
三、袁老某的火化证;
四、手机号码权属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袁老某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袁老某的配偶万某、儿子袁某、女儿袁某某。其中,袁老某的父亲袁某如、母亲刘某桂均先于袁老某死亡。
三、继承人万某、袁某、袁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袁老某生前遗留的财产:中国移动手机号码XXXXXX1999、XXXXXXX5005相关权益。
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应是被继承人袁老某单独所有。
四、据被继承人袁老某的所有继承人万某、袁某、袁某某称,被继承人袁老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袁老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袁老某有遗嘱公证记录。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袁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袁老某的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万某、袁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袁老某遗留的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并表示永不反悔。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袁老某的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袁老某的配偶万某、儿子袁某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袁老某上述手机号码相关权益的继承,袁老某的父母均先于袁老某死亡,因此,被继承人袁老某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XXXXXXX1999、XXXXXXX5005相关权益由继承人袁某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公证员XXX
二〇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