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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继承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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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XX月XX日程某来到XX县公证处,出示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称该房地产为程某与其配偶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其配偶赵某已于2002年死亡,程某要求继承该房地产,并称其配偶赵某的父亲赵某某已于2000年XX月XX日死亡、赵某的母亲孙某已于2007年死亡、程某与赵某是原配夫妻且只有一个女儿赵小某。公证员接案后即启动绿色继承程序,在仔细询问程某后要求程某签署委托书,委托公证处工作人员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处公证人员经过近两个月走访、核实,完成了对被继承人赵某亲属关系、财产关系等的证明。在整个继承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仅向公证处陈述了相关事实并签署委托核实的委托书,核实的工作全部由公证处完成。公证处依据核实内容及核实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程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是比较复杂的一项业务工作,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资格,关键在于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于一些特定原因,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时,经常会遇到证明材料搜集难、采信难、相关证件办理难等一系列问题和困扰,并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公证处协助甚至单独核实相关证据。当事人只需提供家庭状况、亲属关系和相关调查线索,由公证处派遣专业调查人员负责资料查阅、证据搜集、调查核实等事宜,根据调查结果,公证处对于符合继承公证办理条件的出具公证书。此举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四处奔波甚至举证无门的难题,大大降低了申办群众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办证效率。以绿色继承为视角,公证行业应积极转变服务理念,以便民为基本原则,以群众满意为基本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准”,努力为当事人打造一个方便、安全、快捷的公证办理平台。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6)连灌云证民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继承人):程某,女,住址:江苏省XXX市XXX区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程某系被继承人赵某的妻子。

被继承人:赵某,男,生前住址:江苏省XXX市XXX区XXXX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程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于二○一六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财产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赵某于二○○二年XX月XX日在江苏省灌云县死亡。

二、被继承人赵某的父亲是赵某某(二○○○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赵某的母亲是孙某(二○○七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赵某的配偶是程某。被继承人赵某仅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小某,无其他子女。

另查,孙某的父母均先于孙某死亡,孙某的配偶是赵某某。孙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长子赵甲、次子赵乙、三子赵丙、四子赵某、女儿赵丁,无其他子女。

三、被继承人赵某死亡时留有一处与其配偶程某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房屋坐落:江苏省灌云县XXXXXXXX,建筑面积:86.71平方米】。

四、据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继承人称,被继承人赵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经本公证员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查到被继承人赵某立有公证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另据孙某的长子赵甲、次子赵乙、三子赵丙、女儿赵丁称,孙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经本公证员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查到被继承人孙某立有公证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赵某的女儿赵小某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不动产的继承并承诺绝不反悔。被继承人赵某的配偶程某要求继承上述不动产。

孙某的长子赵甲、次子赵乙、三子赵丙、女儿赵丁均放弃继承孙某应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财产份额并承诺绝不反悔。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赵某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赵某死亡;被继承人赵某的女儿赵小某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并承诺绝不反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孙某的长子赵甲、次子赵乙、三子赵丙、女儿赵丁均放弃继承孙某应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份额。被继承人赵某的配偶程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程某一人继承。

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程某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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