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声明书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2日,甲、乙向江苏省扬州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经过询问后得知:甲是丙、丁的女儿,丙、丁生前共同立了一份遗嘱,将位于扬州市江都区XX的房屋遗留给女儿甲继承,乙是遗嘱见证人;丙、丁共有八个子女,很容易发生遗产继承纠纷;该房屋因特殊原因尚未领取产权证,甲暂时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另外一个遗嘱见证人已经去世,见证人乙也80多岁了。为提高遗嘱的效力,防止日后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乙应甲的请求申请办理公证,以证明丙、丁订立遗嘱时的相关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公证员提出两种公证方案,一是保全证人证言公证;二是声明书公证。甲、乙协商后,决定办理声明书公证,由见证人乙发表声明,陈述丙、丁立遗嘱时的相关情况。为明确声明书的内容,公证员仔细审查遗嘱内容后,建议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须由见证人乙在声明书中陈述清楚:1、遗嘱人丙、丁立遗嘱时神志是否清楚,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是否受到胁迫;2、遗嘱内容的字体与遗嘱人签字的字体不同,遗嘱是由谁代书的;3、为什么遗嘱中只有遗嘱人丙的签字,没有丁的签字;4、遗嘱中有两枚指纹,分别是谁的指纹,捺的是哪个手指的指纹;5、遗嘱人签名处的时间是2004年2月8日,而见证人签名处的时间是2004年3月5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6、丙、丁立遗嘱时,两个见证人是否均在场。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公证员针对以上六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将询问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尽量还原丙、丁立遗嘱时的情形,增强该份遗嘱的效力,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的发生。
司法实务中,很多未经公证的遗嘱虽形式上完全具备遗嘱生效要件,但遗嘱人立遗嘱时往往不会留下影像资料,遗嘱是否有效需要通过复杂的审查程序才能确定,而由此产生的遗产继承纠纷屡见不鲜。以代书遗嘱为例,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有些情况下,代书遗嘱形式上已经具备了生效要件,但是在两个见证人去世且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情形无法再现,遗嘱的效力较低。上述案例中,其中一个遗嘱见证人已经去世,另外一个见证人申请办理声明书或保全证人证言公证的,公证员需要仔细审查遗嘱,对见证人进行全面询问,并将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尽量还原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情形,这样才能真正提高遗嘱的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扬诚证民内字第1992号
申请人:乙,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乙于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乙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扬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