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张某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3日,当事人张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咨询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经了解,张某交了一个男朋友吴某,准备近期申请结婚登记。由于男女双方都曾经离过婚,现女方名下财产较多,而男方名下没有财产,为避免再婚后财产归属发生变化,所以来咨询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事宜。张某与前夫离婚后,拥有个人购买的房产一套,理财投资三笔,债权若干。而吴某是务工人员,一年前离婚,为达离婚目的净身出户,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因而张某才有此担心,提出结婚前要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了解案情后,公证员告知张某,如果以上情况属实,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该部分财产进行约定,办理公证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一周后,张某和吴某携带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及其他财产证明,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财产证明等材料,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确认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员代为草拟了《婚前财产协议》。协议按当事人的约定对双方婚前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归属,婚后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归属、及婚后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认真审阅协议后,在协议上签字、按指印。公证员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约定内容无损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天即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领到公证书后随即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或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婚前财产协议,可由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也可在婚后订立,但协议的标的物应为婚前财产。
随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颁行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婚前个人财产已无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虞。但现代社会个人财产形式的多样性,债务不守信行为的大量存在,许多当事人因婚姻变化财产分割之痛楚。因此打破陈旧观念,拥有财产的再婚者往往希望通过公证法律服务让自己和对方都得到个明明白白的约定,并得到第三人的证明介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个最佳的形式和途径。又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甲方:吴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建宁县某镇某村某号。
乙方: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某区某新村某幢某室。
公证事项:婚前财产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前财产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吴某、乙方张某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建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