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许某与薛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未在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在交往期间生有一女许某某。现双方不准备继续交往,也不打算办理结婚登记。就许某某的抚养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了协议,特向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公证员对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非婚生子女许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进行了核实,并重点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以下内容:1、抚养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是父母双方的义务;2、如果双方签订的抚养协议,只要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受法律保护;3、双方的协议并不能排除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子女需要抚养而一方无能力抚养时,仍有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在双方确认对上述告知内容清楚明白无异议后,公证员就非婚生子女许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以及探视权等具体内容代双方拟定了子女抚养权协议,并顺利办好了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
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所谓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的概念,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本案中的子女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
拟定子女抚养权协议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权,纷扰的生活也许让人们忘了爱情曾经的模样,当逝去的爱已逝去,还有亲情在延续。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泰祥证民内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许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薛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子女抚养权协议
申请人许某、许某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在订立《子女抚养权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子女抚养权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双方非婚生子女许某某在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薛某抚养,跟随乙方薛某生活。甲方许某在协议签订后的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薛某支付许某某抚养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直至许某某年满十八周岁。如许某某发生重大疾病,由甲乙双方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各承担50%。甲方许某在提前告知乙方薛谋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许某某一次或带许某某外出一次。上述协议约定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七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