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的担保性提存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A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泰兴市公证处要求办理提存公证。某A称其一月份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戴某死亡,上述交通事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死者家属无法就额外补偿金分配问题达成一致,律师建议将额外补偿款提存到公证处,待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后再由受偿人到公证处领取额外补偿款。
泰兴市公证处受理申请后,迅速向律师了解情况。代理律师告知,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条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在本案中,交通肇事者某A是积极赔偿的,愿意在保险理赔之外另外补偿死者家属。而死者戴某是孤寡老人,父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终生未婚无子女。此前某A已经预支了四万元给死者家属,结果死者家属因为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大吵大闹。现某A愿意再拿出六万元,但死者家属之间既互不信任又互不相让,无法就补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致某A无法给付,案件陷入僵局。经律师协调,双方一致同意将补偿款先提存到公证处,待死者家属达成共识,形成协议后再来领取。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行使的法律效力。承办公证员经过认真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资金存入证明等材料,迅速为申请人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凭借提存公证书,死者家属很快签署了谅解书,为人民法院迅速结案提供了便利,得到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赞许。
本案例为提存公证提供了新的视野、思路、方向,也为公证公信力的建设和宣传提供了契机。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下降,诚信缺失,公证以其特殊公信力,架起了当事人之间沟通信任的桥梁,促进了各类纠纷顺利解决,充分发挥了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幸福的功能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证提字第X号
申请人:某A,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某A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戴某死亡。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某A自愿在保险赔偿金外另外补偿死者家属,以求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因死者家属至今未能就补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共识,致某A无法给付,某A于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将人民币陆万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兴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