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存款继承公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先生与妻子为原配夫妇,育有二子。2018年3月胡先生的妻子去世,其妻生前在某银行留有存款4000多元,且并未告知家人密码。胡先生去取钱时被银行告知,存款人已经去世,取款人需要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才能取出存款。公证员接待后,认为胡先生的情况,可以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简便程序,无需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他仅证明自己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即可由个人申请办理公证。经审查,公证员并未发现胡先生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有疑义或相悖之处,根据《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亦无需进一步核实,即于当日出具了公证书,胡先生持公证书及时取出了银行存款。
实践中,虽然群众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需求较多,但是通过传统的继承房产或大额存款的公证程序办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让不少人放弃处理这些几千元甚至百元的小额存款类遗产。为解决取款难的问题,2016年中国公证协会通过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等,可以适用小额继承公证程序。公证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公证机构要求其作出承诺,领取遗产后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即可办理,无需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场。
小额继承公证的简便程序降低了当事人的办证成本,提高了公证处的出证效率,受到群众好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XX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胡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户口簿、王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XX银行存折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协商分配。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签署的承诺文件,本处现确认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遗留有北京银行的存款,账户号:XXXX,户名:王某某,开户日:2002/11/26,余额:XXXX。
三、申请人胡某某系被继承人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上述存款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申请人胡某某已在我处发表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继承人胡某某具有继承和保管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银行存款的资格,胡XX有权领取上述遗产。
注:本公证书仅用于领取并保管该笔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