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遗嘱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下午,重庆市九龙坡公证处的办证大厅来了一位六十岁左右的王姓男子,向公证员表示,他想在有生之年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遗产,但不知道具体怎么办。公证员询问了他的财产情况和亲属关系情况。王姓男子告诉公证员,他在本市有一套四十平米左右的房子,另有存款十余万,自己也有退休金,基本生活有保障,现在他身体还算健康,能够自己照顾自己。他于今年三月离异后未再婚,也没有子女,父母均已去世,有一个哥哥,两个弟弟,但是兄弟之间不怎么走动。他打算年老之后就住养老院,用自己的退休金和银行存款支付生活费等各项支出,如果不够,再把房子变卖。公证员向这位当事人解释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如果生前无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他离异、无子女且父母均已过世,所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王姓男子表示,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兄弟姐妹之间关系不融洽,他年老之后也不指望兄弟姐妹的照顾,他作为孤寡老人,年老之后的生养死葬问题,肯定都是靠政府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所以他想立遗嘱将他的全部财产赠给国家。公证员又询问他要不要指定遗嘱执行人,他去世后,遗嘱执行人负责清理遗产并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转移给受遗赠人。该男子表示,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能最了解他年老和去世的情况,那就指定居民委员会为遗嘱执行人,将全部财产赠给本区人民政府。于是公证员按照他的意思起草了遗嘱,内容如下:我想按照我的意愿安排我去世后的财产,特立以下遗赠:一、现我个人所有以下财产:1、坐落于重庆市XXX地方的房屋一套;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号:××××××;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号:××××××。二、我去世后,我自愿将我的全部财产(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财产)遗赠给国家所有,由我的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宜,并将我的遗产交付给本区人民政府。该当事人认可了遗嘱的内容,公证员告知其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他在遗嘱上签名、捺指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6)渝九证字××××号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公证事项:遗赠
兹证明XXX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赠上签名、捺指纹,并表示知悉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的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九龙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一六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