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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小额继承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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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过世后遗留有镇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其继承人聂某等人因不知密码无法取出该笔存款,经银行告知需办理继承公证方可取款。2019年3月25日上午,聂某到公证处咨询。工作人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聂某的情况符合小额继承公证范围,告知聂某,根据规定,小额继承公证只需其中一个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并告知其需要准备的材料。次日聂某准备齐全材料后,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小额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继承人):聂某,女,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

被继承人:马某,男,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生,生前身份证号码:XXXX,生前身份证住址: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聂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成马某下述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马某的下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下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九日因疾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马某名下遗留有存于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XXXX)的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该财产系被继承人马某与配偶聂某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马某占二分之一份额。

三、被继承人马某的父亲马某某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去世,母亲张某英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去世。

四、被继承人马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二人:

聂某,女,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配偶。

马小某,女,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独生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马某名下遗留的存于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XXXX)的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该财产系被继承人马某与聂某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马某占二分之一份额,由聂某、马小某二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聂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份额,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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