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出具的执行证书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以其名下某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下称“债权文书”),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在还款期间内,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王某涉及一起重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构成上述债权文书约定的“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违约情形,为实现债权,该公司遂委托庄某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办证过程中,公证员结合债权人提供的债权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贷款发放凭证、抵押权凭证、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凭证以及债务人的违约证明等证据材料,通过询问、外出调查等方式对债权人发放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确认债务人存在违约事实。随后,按照上述债权文书的约定,公证员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债务人王某寄送了《债务确认函》,按程序请王某对申请执行标的和债务履行情况进行确认,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公证员遂依法为债权人出具了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与公证债权文书相结合,可以产生与法院裁判文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除确有事实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外,人民法院不经审理,即可据以强制执行,对于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帮助当事人快速实现债权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借贷市场上,借贷纠纷的风险始终存在,选择通过申办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来保障债权高效实现的案例越来越多,尤其是涉及房产抵押的贷款合同更是如此。房产抵押的贷款之类的合同往往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常见的抵押登记风险。因此,为有效防范风险,本案中公证机构通过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程序,确认双方确已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确有违约事实等情况后,及时为债权人出具执行证书,既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也确保了执行证书进入诉讼程序后得以顺利执行,避免因被裁定不予执行而给法院、债权人增加麻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甲
委托代理人:庄某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债务人、担保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出具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编号:XXXX,下称主合同)、《抵押合同》(编号:XXXX)及《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债权文书)的执行证书。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在厦门市,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个人)》(编号:XXXX)、《抵押合同》(编号:XXXX)及《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如下内容:1、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佰万元整(¥XX);借款期限为某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实际放款日及还款日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主合同执行固定利率,其中首期月利率X%,第二期起至借款期满月利率X%;2、借款本息按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计收,到期利随本清;3、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借款人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发生重大变化等,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或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构成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主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4、对于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X%确定;5、抵押人王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产为债务人的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6、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在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若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直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于该情形发生之时放弃诉权及相关抗辩权利,无条件地、直接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7、文件送达、执行范围及债权债务确认方式等。
上述债权文书于XX年XX月XX日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XX)XX证内字第XX号]。
二、申请执行人与抵押人王某办理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取得编号为X(XX)XX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申请执行人与借款人王某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借据号:XXXX借XX),记载:借款人名称:王某;借款金额:人民币X佰万元整;借款期限:某年;利率:首期月利率=X%,第二期起至借款期满月利率X%等。
四、申请执行人于XX年XX月XX日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X佰万元整(¥XX)。
五、因借款人暨抵押人王某涉及《原告叶某与被告柯某、董某、高某、张某、王某某、厦门某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债权人认为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本付息能力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已经构成违约,故债权人于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寄送方式,通知王某,宣布主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于XX年XX月XX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
六、借款人还款情况:借款人于贷款人出具《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前的还款情况:1、XX年XX月XX日支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XX);2、XX年XX月XX日支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XX);3、XX年XX月XX日支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XX);4、XX年XX月XX日支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XX);5、XX年XX月XX日支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XX);借款人于贷款人出具《厦门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后的还款情况:XX年XX月XX日支付人民币X万X仟X佰元整(¥XX)。
债权人确认:借款人于放款当日支付的款项用于直接扣减本金,故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元整(¥XX)。截至XX年XX月XX日,累计还本人民币X元,累计还息人民币X拾X万X仟X佰元整(¥XX),尚欠利息人民币X仟X佰X拾X元X角X分(¥XX),尚余借款本金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元整(¥XX)未还。
除上述所述还款情况外,借款人至今未再就其所欠贷款本息进行任何还款,抵押人亦未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七、根据债权文书的约定,“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XX%确定”,该上浮XX%后的利率为月利率X%,故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X%收取利息。
八、根据《补充协议》第X条的约定,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标的:
1、借款本金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元整(¥XX);
2、利息(含罚息):暂计至XX年XX月XX日的利息人民币X仟X佰X拾X元X角X分(¥XX),此后的利息以全部借款本金余额(现本金余额为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元整)为基数,按月利率X%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3、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公证费人民币X仟元整、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申请内容:申请执行人要求借款人王某归还上述债务,并要求抵押人王某以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的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处受理后,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的上述债权文书(补充协议第X条)的约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内容制作了《债务确认函》,于XX年XX月XX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寄送了《债务确认函》,对该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确认。经邮件投递查询,邮寄给王某的《债务确认函》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妥投。根据债权文书(补充协议第X条)的约定,上述《债务确认函》于XX年XX月XX日视为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王某。
本处经审查认为:
一、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编号:XXXX)、《抵押合同》(编号:XXXX)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以上合同合法有效。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的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异议。债权文书载明了当借款人、抵押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借款人、抵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已经本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XX)XX证内字第XX号]。
三、本处就申请执行标的和债务履行情况向被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和确认,被申请执行人至今均未提出异议,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补充协议》第X条约定:“债务人、担保人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在《债务确认函》送达之日起X日(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提出,并一次性提交证明其异议的所有证据材料,债务人、担保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公证机构有权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视为被申请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无异议。
综上,本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出具本执行证书。
执行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执行人:王某。
二、执行标的:
1、借款本金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元整(¥XX);
2、利息(含罚息):暂计至XX年XX月XX日的利息人民币X仟X佰X拾X元X角X分(¥XX),此后的利息以全部借款本金余额(现本金余额为人民币X佰X拾X万X仟X佰元整)为基数,按月利率X%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3、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公证费人民币X仟元整、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三、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四、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申请执行人继续偿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若债务人未按照执行证书的规定偿付金钱债务的,还应该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及本处出具的(XX)XX证内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