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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助当事人顺利继承子女微信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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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天,一对年纪约五十岁左右的夫妇走进叶县公证处,称要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经询问后得知,当事人高甲与吕某系夫妻关系,他们的女儿高乙因交通事故已于2018年X月X日死亡,髙乙生前在手机微信零钱账户上遗留有三千余元,微信的开发商腾讯公司要求当事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把这笔钱打入高甲指定的账户上。

当事人当场出示了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显示被继承人髙乙生前未婚、无子女,高甲和吕某系高乙的父母,是高乙的合法继承人。但是髙乙已经去世五个多月,手机因欠费等原因已无法正常显示完整的微信号以及零钱账户里存款的具体数额。由于当事人无法与腾讯公司取得有效联系并沟通,所以也无法提供关于被继承人上述款项的相关证明。公证员得知这一情况后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立即耐心的引导他们与腾讯公司的在线支付平台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高乙微信零钱账户存款余额的相关证明。经公证员在全国遗嘱备案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有遗嘱备案信息。结合微信支付的相关特点,在要求继承人提供齐所需的证明材料并经调查核实后,叶县公证处遂依法为继承人出具了公证书,使其顺利地继承了上述存款。当事人对公证员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予了高度评价和赞扬。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很多新型支付平台走进了大众生活。微信支付以其向用户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的支付服务而被广泛使用。办理此类公证事项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根据《微信支付服务协议》及《财付通服务协议》,微信支付实行的是实名制业务,用户在使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线支付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该用户提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也是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据此完全可以准确认定被继承人的身份;其次,支付宝、微信钱包里的钱,都属于用户个人财产,只是暂时存放在第三方账户中。虽然微信账号资源归商家所有,但微信钱包里的余额是用户财产,是沉淀在电子账户里的资金。综上所述,结合《民法总则》、《公证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户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取得此类遗产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证内民字第XX号

继承申请人:高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高乙的父亲。

吕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系被继承人高乙的母亲。

被继承人:高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申请人高甲、吕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髙乙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资产证明书、独生子女证、村委证明、结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继承申请人高甲、吕某的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对继承申请人吕某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申请人高甲、吕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继承申请人高甲、吕某的过程中,本公证员向其告知了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处采信继承申请人向本处提交的上述证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髙乙因交通事故于XXXX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髙乙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存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微信零钱叁仟壹佰叁拾玖元柒角壹分(3139.71),微信号:XXXX。

三、被继承人髙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高甲、母亲吕某;髙乙生前未婚、无子女。

四、据继承申请人高乙、吕某称:被继承人高乙生前无遗嘱,经查询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继承申请人对被继承人曹长义生前无遗嘱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继承申请人高甲、吕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髙乙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列高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被继承人髙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高乙的上述遗产由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因髙乙生前未婚、无子女,故被继承人髙乙的遗产由其父亲高甲、母亲吕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叶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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