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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小额存款继承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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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漯河市XX李村XX号。于2017年9月XX日因继承其父亲李某甲(2017年5月XX日死亡)名下的银行存款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公证员接待李某乙时就相关问题对李某乙进行了询问,告知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几天后李某乙按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审查证明材料后得知,李某乙姊妹八人均健在;被继承人李某甲1930年出生,其配偶孟某于2013年XX月XX日死亡,他们的父母也均先于其死亡。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生前在漯河市XX信用社的存折上有活期存款一笔,存款余额:1799.78元。李某乙称该存款系乡政府对农村八十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补贴。鉴于该存款额度小,继承关系简单,继承的财产又在漯河市内。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公证员认为该案适合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经征求李某乙的意见,并告知李某乙办理继承公证涉及的遗产数额没有超过规定上限,且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比较简单,建议通过小额遗产继承简易程序办理公证。李某听后非常赞同。同时,公证员还告知李某乙: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并不是证明你单独享有继承权,你要承诺你领取遗产后要尽到保管义务,并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果出现侵占遗产或有其他继承人主张上述遗产权利的情况,由你承担法律责任,与公证处、银行和相关单位无涉。李某乙表示清楚、明白,并签署了承诺书,公证员依照规定程序及时为李某乙出具了公证书。

目前,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在实际中逐步改进,比如承诺书的内容、公证书的格式,尚需进一步的完善;有的银行尚不接受这样的公证书,尚需与相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沟通。但这项公证很接地气,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也彰显了公证法律服务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漯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二〇一七年五月XX日因病在家中死亡,生前住漯河市XX乡XX村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李某乙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存折、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某甲的银行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某甲于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在漯河市XX区XX信用社有存折一本,账号:XXXXXX,截止XX年XX月XX日该账户项下存款余额为:1799.78元,户名:李某甲。

三、被继承人李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十一人:

孟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二〇一三年XX月XX日死亡,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已先于被继承人李某甲去世,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已先于被继承人李某甲去世,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李A,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长女。

李B,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次女。

李C,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三女。

李D,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四女。

李E,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五女。

李F,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六女。

李G,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七女儿。

李某乙,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四、李某乙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某甲生前存于漯河市XX信用社的1799.78元人民币存款(账号:XXXXXXX)由被继承人李A、李B、李C、李D、李E、李F、李G、李某乙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李某乙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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