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五亿元的有限公司。XX年XX月,因公司业务需要,该公司通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实行债权融资计划,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并委托该银行为该融资计划项目的受托管理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避免自身风险,要求融资人XX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XX公司以该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厂房)提供了抵押担保,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另外三家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合同的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我处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全面审查了《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债权融资计划之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认为仅对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符合现有规定的。在对有关问题进行重点告知后办理了赋予《保证合同》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从而使得上述融资人顺利通过北金所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实行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金融国有资产交易平台,并已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北金所推出的“债权融资计划”,是融资人向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人,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债权融资计划作为银行间市场品种,属于创新产品。该资金募集方式用途灵活并具有长期性,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短期项目借款的频繁转贷;而且该募集方式能显著降低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面对市场金融需求,公证大胆创新,积极介入和参与,有效规范和预防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公证通过积极服务于社会经济以及银行等金融领域,很好的促进了融资企业和银行的双赢,彰显了公证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甲方(债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甲,性别XX,公民身份号码:XX,职务:XX。
委托代理人:乙,性别XX,公民身份号码:XX,职务:XX。
乙方(保证人):X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丙,性别XX,公民身份号码:XX,职务:XX。
公证事项: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保证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保证合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融资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了“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注册额度为XX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日常资金流动性需求,并签署了《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之委托管理协议》。为保障上述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乙方XXXX公司同意为债务人(融资人XX公司)对上述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相应的还款给付等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并就乙方违约时本处应甲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乙与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签订了前面的《保证合同》。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公司的印鉴和乙的签字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甲方(债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甲,性别XX,公民身份号码:XX,职务:XX。
委托代理人:乙,性别XX,公民身份号码:XX,职务:XX。
乙方(抵押人):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丙,性别XX,公民身份号码:XX,职务:XX。
公证事项:赋予《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明确。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约定:融资人XX有限公司于XX年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了“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注册额度为XX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日常资金流动性需求,并签署了《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承销协议》、《XX有限公司XX年度XX债权融资计划之委托管理协议》。为保障上述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实现,XX公司愿意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约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为上述债权融资计划设定抵押担保,并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委托抵押给XX银行,债权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方同意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债务人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相应的还款给付等义务时,抵押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甲、乙双方并就乙方违约时本处应甲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与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签订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的印鉴和丙的签字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