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高额抚养费抚养协议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XX月XX日,一对中年男女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协议书公证。经询问及查看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三年前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但因孩子年纪小不适应与母亲分开,所以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现在孩子要在母亲户口所在地上学需要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二人对于孩子的探视时间、教育方式理念等细节问题意见统一。男方表示对孩子付出太少,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二万元人民币直至大学毕业,女方也表示接受抚养费的数额。公证员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公证过程中,男方恰巧接到现任妻子的电话,告知抚养费的数额后,现任妻子马上赶到公证处,告知公证员她不同意男方的上述行为,认为侵犯其财产共有权,要求公证处暂停办理该公证申请。此时,该项公证还能否继续办理?承办公证员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出以下要点:1、“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2、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3、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4、本案中,虽然男方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据男方称其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人可承担的范围内,且近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因此他认为支付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据此,公证员单独和现任妻子进行了沟通,耐心的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冷静后现任妻子表示并非不同意支付二万元的抚养费,只是对丈夫没有与自己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处分的行为表示不满。随后公证员将她的意思转达给男方,男方当场道歉,误会解除后三方表示一切为了孩子,抚养费也达成共识。拿到公证书后孩子的户口迁移、学校报名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XX字第XX号
申请人: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崔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上述当事人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共同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当事人宋某与崔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于二〇一五年XX月XX日在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女宋某某(女,二〇一五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现经二人共同协商,约定如下:婚生子女宋某某改由女方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在此期间由女方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方面的监护,男方不再承担具体的抚养事宜;若遇宋某某在医疗、教育等重大开支,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男方对子女宋某某享有探视权,男方可随时探望。在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如遇其他未尽事宜或应适事宜,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的内容不变,男女双方依然继续执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指印后生效。上述当事人对协议书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宋某、崔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在本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按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
公 证 员(签名章)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