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市戴某任某离婚房产对价款提存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的一天,任某(女)和戴某(男)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经了解,二人原为夫妻关系,后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和界首的两处房产在离婚后都归戴某单独所有,戴某则向任某支付对价款。但戴某担心把现金支付给任某后,任某不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任某担心将房产过户到戴某个人名下后戴某不支付该笔款项,结果离婚析产协议无法顺利履行。
为了使两人的离婚析产协议得到履行,公证员建议双方办理提存公证。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双方约定戴某将该笔款项提存至公证处,在上述两处房产过户至戴某个人名下后,任某就可以到本处领取该笔提存款。于是,公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和提存公证,并告知任某配合戴某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戴某个人名下后,携带房产已经过户的产权凭证前来公证处领取提存款。
后来,该公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了戴某个人名下,之后任某前来本公证处领取了上述提存款,双方对于通过提存公证履行离婚析产协议的方式都感觉非常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皖阜惠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戴某,男,XXXX年XX月出生,生前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九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中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室(建筑面积:139.1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权证阜字第XXXX、XXXX号)和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室(建筑面积:124.0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编号:皖地权阜字第XXXX(2017)界首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屋在离婚后归甲方单独所有,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计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所需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将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提存至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过户转移登记,在完成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甲方单独所有登记手续后,乙方到阜阳市惠颍公证处领取壹佰叁拾万元整提存款。乙方配合甲方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甲方个人名下后,甲方领取到已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新的不动产权证,甲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已过户到甲方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到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如甲方逾期不提供上述新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由乙方提供上述房产已过户至甲方名下的产权登记证明或由乙方向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申请查询上述房产的产权登记信息。原离婚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变,双方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上述协议条款,如若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戴某与任某于二○一八年九月六日在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甲、乙双方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提 存 公 证 书
(2018)皖阜惠公证字第XXXX号
兹证明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根据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与任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的规定,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将提存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