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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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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孙某某来到郴州市福城公证处所设立的位于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的291号窗口,向公证处工作人员咨询如何出售其与外孙钟某聪共有的一套房产。

从孙某某处,承办公证员了解到,孙某某与其外孙钟某聪共同共有一套房产。据孙某某称,当时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是自己与老伴一起出的钱,主要是考虑给外孙钟某聪读书所用,所以写了自己与外孙钟某聪的名字。现在外孙钟某聪已开始上学,为了筹集资金供他生活、读书,家里商量一致,准备将该房产出售。但因钟某聪今年年仅九岁,远未成年,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其要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同来的人员中,公证员看到还有钟某聪的父母亲以及外公。这一大家子为了这套房子的事忙上忙下,也没把事情办妥。得知钟某聪父母亲工作比较繁忙后,承办公证员综合孙某某的叙述,向其建议同时办理声明书公证与委托书公证便可妥善处理好外孙子钟某聪这百分之五十的产权。首先,因钟某聪尚年幼,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出售其名下的这一半产权,这就要求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的父母钟某明与母亲肖某声明出售该房产是为了保障钟某聪的利益,否则不得擅自处理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再者,因钟某聪父母亲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去办理儿子名下这一半房产出售、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该套房产的共有人孙某某(即钟某聪的外婆)去全权处理该房子出售的相关手续。根据承办公证员的建议,钟某聪的父亲钟某明与母亲肖某向郴州市福城公证处同时申请办理了声明书公证与委托书公证,委托钟某聪的外婆孙某某去办理儿子名下百分之五十房屋产权的出售手续,顺利地解决了儿子未成年,自己工作繁忙没时间等多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也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这一精神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中体现为“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本案中,肖某与钟某明出售未成年儿子钟某聪名下这一半的产权是为了筹措儿子生活、读书的资金,是为了钟某聪长远的利益考虑,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严格限制监护人滥用权利,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卖房供子女读书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所以法律也就有了但书的条款,以兼顾法理与情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钟某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湖南省XX县XXXX。

肖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湖南省XX县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钟某明、肖某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在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91号窗口,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钟某明、肖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钟某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肖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钟某明、肖某于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在郴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91号窗口,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钟某明、肖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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