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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店铺侵权使用“X师傅”注册商标证据保全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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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鲍某某是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受让注册商标“X师傅”成为该商标专用权人,并在多地开设加盟连锁店。由于该商标知名度高,有一定的品牌号召力,因此,一些商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X师傅”为店铺门头,生产经营与注册商标“X师傅”极为相似的产品,所销售的糕点包装上均使用了“X师傅”文字,严重侵犯了公司的“X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鲍某某特授权刘某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殷荧,公证员助理朱小玲,随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前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观洲街的“X师傅 ”店铺,刘某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用“支付宝”电子支付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并取得购物支付凭证。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及助理还对涉嫌侵权的该店铺位置、店面门头等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相关购物凭证均由公证员保管,并对所收到商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侵权产品的证据保全是制止侵权行为最关键、最重要的程序,对决定案件胜败有重要作用,日常中权利人自己采集的证据往往不能发挥证据的作用,证据效力很弱,而公证服务作为保全证据的重要方式,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利器,为知识产权领域所认可和广泛使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楼XX层一单元3009,法定代表人:鲍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是商标注册证第XX号商标专用权人,因发现有商家涉嫌侵犯申请人的上述商标专用权,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办理前往相关商铺进行购买商品行为及取得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朱小玲会同刘某某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观洲街的“X师傅 ”糕点店,刘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支付宝”电子支付方式花费人民币五十九元整向该店购买了“海苔小贝”一盒、“芝麻瓦片饼”一罐、“冰淇淋泡芙”三个和“蛋挞”四个以及“打包盒”一个。该店出具了“X师傅糕点XX店”小票两张。殷荧、朱小玲和刘某某将上述所购商品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商品、票据及购物袋进行封装并贴封。封装及贴封的证物交由刘某保管。

上述行为完成后,公证人员将照片进行打印,取得照片二十张(内容见附件)。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为殷荧和朱小玲现场所拍照片打印所得,均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

附件:照片打印件(共二十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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