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日,深圳市某金行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司代理人周某某、廖某某向公证处介绍称,深圳市某金行连锁有限公司是“金大福”驰名商标的注册人,近日发现在吉林市有两家商场未经该公司授权,公开使用“金大福”驰名商标销售金银饰品。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该公司的代理人周某某、廖某某到商场购物过程和商品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办证申请后,指派两名公证员与代理人周某某、廖某某一同来到位于吉林市长春路盛业百货商场一层的XXX柜台前,代理人周某某在XXX柜台购买足金硬吊坠一个,以微信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788元(将支付方式进行截屏),取得印有金大福合格证的标签一张,货物“保证单”一张。公证员对申请人购物的全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随后将购买的货品及货品“保证单”进行封存,封存后的货品交由申请人保管。申请人持公证处办理的上述保全证据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作为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接受其诉讼申请,正式立案审理。
公证处受理深圳市某金行连锁有限公司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吉林市两家商场以“金大福”驰名商标销售金银饰品的情况,摸清商场的名称、具体位置,商议该公司代理人通过什么方式购买物品,确定用什么方式进行支付,购物后如何进行封存,拟由公证机构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购物的全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方案。
确立上述工作方案后,公证员首先对深圳市某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的资质、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的批复、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材料逐一进行审查。经审查,以上材料均属实,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申请办理公证。
2015年8月29日下午,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与代理人周某某、廖某某一同来到位于吉林市长春路盛业百货商场一层的某某金店,首先对商场所在的路牌、商场外观、门牌、周边环境及相邻店铺、某某金店里的“金大福”标识、张贴的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证等进行拍照,以确认购物地点。公证员与代理人来到华美金店柜台前,代理人周某某在华美金店购买足金硬吊坠一个,以微信方式支付货款人民币778元(将支付方式进行截屏),取得印有金大福合格证的标签一张,货物“保证单”一张,整个过程均进行了拍照、摄像,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随后,公证员将购买的物品及货物“保证单”进行封存,封存后的货品交由申请人保管。将拍摄的照片进行打印,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附公证书一份,公证处留存一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维权具有独特职能作用,可以为权利人履行举证责任提供依据和便利,也可以为制止侵权行为提供证据,能为知识产权的合作与创新提供有效的保障平台。公证工作能够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公证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重大科技成果保护做出积极贡献。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吉江城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项目:保全证据
申请人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廖某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因商标权侵权诉讼举证的需要,要求对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吉林市长春路盛业百货商场一层的某某金店的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严梓萌、公证人员高宇航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保全周某某的购买行为。
13时52分,本公证员严梓萌、公证人员高宇航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廖某某一同来到位于吉林市长春路盛业百货商场一层的华美金店,公证员对商场外及店铺外进行拍照(见附件一照片1-5)。周某某在该某某金店购买足金硬金吊坠一个,并以微信方式支付货价人民币778元(见照片6-17),取得"保证单"一张(见附件二,因保证单与购买货品一同被封存,故此处是照片打印件)。由本公证员取得货品,一行人离开某某金店。
随后,本公证员严梓萌、公证人员高宇航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廖某某一同,公证员将购买的吊坠拍照,由本公证员进行封存(见照片18-24),14:12分现场保全工作结束,封存后的货品交由申请人保管,整个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高宇航进行摄像。
公证人员高宇航回到本处,使用本处电脑将上述摄像数据内容刻录成光盘(见附件三),一式两份,一份附于公证书后,一份留存于公证处卷宗;将现场拍照照片打印一式两份,一份附于公证书后,一份留存于公证处卷宗。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所记载的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与现场发生的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系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照片打印件25张
二、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