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某某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照明及商业照明的大型灯饰企业,2000年7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第14xxxxx号商标,此后陆续注册了第44xxxxx号商标、第69xxxxx号商标、第69xxxxx号商标、第71xxxxx号商标、第71xxxxx号商标、第71xxxxx号商标、第71xxxxx号商标、第71xxxxx号商标、第66xxxxx号商标、第66xxxxx号商标,依法享有对上述商标的专用权。“欧普”商标在全国照明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欧普”的中英文和图形的组合商标是驰名商标,因此很多销售商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包装箱上印有“欧普”的商标标识,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向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随同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前往沈阳市内相关店铺,沈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付现金的方式在相关店铺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并取得购物支付凭证和名片。整个购买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沈某某还对涉嫌侵权相关店铺的位置、店面门头进行了拍照,购买行为结束后所购商品及相关购物凭证均由公证员保管,并对所收到商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封存,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便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5年12月在沈阳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对方表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最终由法院判决相关商铺立即停止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宣传图片、标签、包装物,并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随着现代社会民众法律意识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保全证据公证正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被广泛认并被使用,这其中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事实的保全证据公证为主,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5)辽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浦东新区XXXX室,《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来到我处称:作为第44xxxxx号、第69xxxxx号、第69xxxxx号、第71xxxxx、第71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和北四中路交汇处的新北方装饰建材灯具城x楼xx号的商铺经销涉嫌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向我处申请对其代理人到上述商铺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于璟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来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和北四中路交汇处的新北方装饰建材灯具城x楼xx号的商铺,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于璟的监督下,沈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要求从该商铺购买平板灯和集成吊顶,该店内一名身着灰色上衣的年轻女子从店内取出一箱包装上印有“ OPPLE欧普集成吊顶 LED平板灯 包装尺寸:640×30×310mm”字样的货物和两箱包装上印有“OPPLE欧普集成吊顶”字样的货物并交给沈某某。沈某某共付款人民币柒佰元并当场取得一张收据和一张印有“张某某”的名片。出店铺后,沈某某将购得的货物、收据和名片交由史娜保存,由史娜和沈某某对购买地点外观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七张。
取得上述货物后,本公证员、公证人员于璟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回到我处,公证人员于璟对取得的收据和印有“张某某”的名片进行了复印。沈某某对货物及包装箱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九张。最后,沈某某将货物重新放入包装箱中。
本公证员、公证人员于璟将装箱后的货物和取得的收据、印有“张某某”的名片进行了现场封存、拍照,取得照片十二张,然后将封存后的货物、收据和印有“张某某”的名片交予沈某某自行保存。
以上购买及封存过程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于璟始终在场。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据和印有“张某某”的名片的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相符;所附照片是在上述货物购买及封存过程中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收据和印有“张某某”的名片的复印件一张共一页;
二、照片二十八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公证处
公证员 史娜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