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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陈某法定继承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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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陈大、陈小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声称其父亲陈某已经死亡,父亲名下拥有三套房产,现欲通过公证继承其二人父亲陈某的遗产。

公证处办证人员与陈大、陈小进行了交谈,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得知以下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男,1940年出生,2016年死亡。陈某的父母均先于陈某死亡。陈某生前有两段婚姻关系,第一段婚姻关系的配偶马某为陈大、陈小的生母,马某去世后,陈某的第二段婚姻关系配偶为吴某,吴某有一个女儿吴小,在陈某与吴某再婚时,陈大、陈小、吴小均已成年。因陈大、陈小所申请的继承公证亲属关系较复杂,且涉及三套房产不同的处置方式,故委托本公证处与陈大、陈小签订了综合性法律服务协议,向陈大、陈小提供免费调查被继承人陈某的亲属关系、三套房产继承公证、代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

经本处继承调查工作发现:

1、本案依据被继承人陈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墓碑照、其法定继承人的询问笔录,确认其死亡事实,及死亡时间为2016年X月X日;

2、依据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结合其母亲任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可确认其父亲陈某某、母亲任某某均先于其死亡;

3、依据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结婚证、离婚证、墓碑照,可判断被继承人生前有两段婚姻关系,第一段婚姻关系配偶为马某,第二段婚姻关系配偶为吴某,其与吴某于1994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4年X月X日登记离婚,结合对吴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婚姻民政系统查询结果,可认定被继承人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至其死亡前,没有再婚情况。

4、承办人调查期时发现,被继承人的墓碑上刻有“儿子:计伟”,为此,承办人对关联人员计伟进行了询问,计伟称:其与被继承人陈某非亲生父子,也无亲属关系,只是因为两家人关系十分要好,故其名字被写于被继承人陈某的墓碑上;同时承办人结合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等材料,可判断计伟并非陈某之子。

依据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墓碑照、前妻吴某的询问笔录、关联人员计某的询问笔录可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有子女二人,即陈大、陈小,吴某所生育的女儿吴小出生于1973年8月16日,在吴某与陈某再婚时,吴小已经成年,故与陈某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证员发现:被继承人陈某生前已经与吴某离婚,但目前陈某的子女陈大、陈小并不知道陈某与吴某已经离婚的事实。关于这一情况,公证员再次上门对吴某进行单独的询问并签署了声明书,吴某要求承办人保护其隐私,关于离婚一事不告知陈大、陈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矛盾。为了充分保障陈大、陈小的权益,公证员查询到陈某与吴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以及《公证书》,协议中并没有具体的内容相关材料也未涉及到需要办理继承的房产。公证员认为,吴某并未主张继承权,同时其与被继承人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其也认可陈某有一半产权应当给予陈大、陈小继承,因此公证员认为吴某不告知陈大、陈小其与被继承人陈某已经离婚的事实并没有影响或者损害到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件的相关事实,本案处理如下:

陈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为其二人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陈某的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成为其遗产;陈某与吴某离婚后取得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其占有百分之百的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成为其遗产。陈某的均先于其死亡,陈大、陈小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继承其父陈某遗产份额的权利。经过协商,陈小决定放弃继承权,上述房产由陈大一人继承。

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同时为当事人完成了权证的办理,向当事人交付了包括法律文书和申办公证法律服务的全套权证和成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陈大,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陈大于X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父亲陈某遗产的公证。

经审查:

一、被继承人陈某于二〇一六年X月X日因病在昆明市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生前与前妻马某生育女儿两名,即陈大、陈小;马某去世后,被继承人陈某于一九九四年X月X日与吴某登记结婚,后二人于二〇〇四年X月X日登记离婚,被继承人陈某与吴某离婚后至其死亡时,无再婚情况;陈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曾生育子女,亦无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其他子女。

三、被继承人陈某生前拥有如下财产:

1、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XX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XXXX号],该房产登记于陈某名下,为陈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其中属于陈某的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为其遗产。

2、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XX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官字第XXXX号],该房产以陈某的名义登记产权,系其离婚后取得,为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为其遗产。

3、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X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澄房权证右所镇字第XXXX号],该房产以陈某的名义登记产权,系其离婚后取得,为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为其遗产。

4、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现其女陈小以书面方式表示放弃针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详见(2018)云昆明信证民字第XXXX号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遗产应由陈大一人继承。

继承关系确定后,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为:坐落于昆明市昆明市五华区XXXXX的房产,由陈大继承取得该房产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被继承人的原配偶吴某因自有而继续持有该房产中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XXXXX的房产,由陈大继承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份额;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XXXXX的房产,由陈大继承取得百分之百的产权份额。

本公证书为合法、有效的继承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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