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分户声明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宫某、汪某夫妇来到淮南市正诚公证处询问以农村分户为目的公证相关事宜。据宫某、汪某夫妇称:他们是淮南市XX区XX镇XX村的村民,二人共有七个子女。其中二个子女成家较早,户口早已迁出,宫某、汪某和另外五个子女的户口一直在一起。未分户的五个子女目前均已成家,因户口簿页数有限,新加入的家庭成员户口不能及时迁入。再加上几个子女常年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因工作、生活需要提供户口簿时,往往同一本户口簿从南寄到北,很不方便。每个小家庭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户口簿,是宫某一家人最迫切的愿望之一。
因户口分立需要有固定的住房,而农村房屋不像城镇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所能提供的唯一权属证明为宅基地证,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一宅一户”为原则,很多人家往往是二代人、三代人甚至是四代人共用一个宅基地证,这样就可能陷入“分户需要宅基地证---办理宅基地证需要分户”的死循环。和宫某一家有同样诉求的农村人口较多:要求分户的子女没有单独的宅基地证,体现不出户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固定住处”;同时,拟分户的大多为在外务工的青壮年劳力,在外工作及其子女在当地就学等都需要自己独立的户口簿,因此解决户口问题迫在眉睫。
针对上述情况,我处积极加强与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派出所等的沟通交流,准确了解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新建、翻建情况、实际面积、四至界限及实际居住人口、户口迁移等情况。在厘清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上所建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建造人的情况下,由当地村委会出具房屋现状证明,由权利人发表声明(声明中明确房屋的现状,并自愿同意将其中一间或几间位置具体的房屋分给某个家庭成员),并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具体情况为:1、宅基地证登记在父或母名下,房屋为父母所建,并非家庭共同财产的,由父母发表声明;2、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上所建房屋的权利人有一方死亡的,按照继承关系进行审查,由所有继承人及该房屋的其他出资、建造人到场发表声明;3、宅基地登记在某几个家庭成员名下,不能确定是否是该家庭成员在婚前出资所建、其配偶有无对所建房屋做出贡献的情况下,应同时通知其配偶到场,在询问房屋出资及建造情况后,再由该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同时发表声明;4、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屋的实际出资建造人不一致的,双方均需到场,适用自认规则、共同发表声明;5、农村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离婚时经法院判决、调解或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及归属的,可以由房屋归属方单方发表声明;如果未分割或约定不明的,双方都要到场,经询问核实后,视情况由单方或双方共同发表声明。
在对宫某家的情况进行询问,并和宫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沟通、核实后,了解到宫某名下的宅基地上现有房屋的实际出资及建造人为宫某、汪某夫妇,是宫某、汪某夫妇早年所建,建房时子女均未成年,其他家庭成员未进行出资和为建房作出任何贡献,现有房屋并非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就由宫某、汪某夫妇发表声明,声明书的主要内容为:“声明人宫某、汪某夫妇系淮南市XX区XX镇XX村的村民,我们在位于淮南市XX区XX镇XX村XX村民组的宅基地上有自建房屋一处:该房屋主房为二层楼房,共六间(上、下各三间);附房为二间平房,位于主房西侧。房屋建筑面积约X平方米。房屋四至界限为:东至路、西至XXX住宅,南至XXX住宅、北至XXX住宅。因儿子/女儿宫某某早已成家、独立生活,现我们经协商后,自愿同意将上述自建二层楼房中位于一层的西边第一间房屋分给宫某某(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特此声明,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我们享有和承担。该声明系我们的真实意愿。”随后,宫某一家拿着户主宫某的宅基地证及声明公证书,到当地派出所顺利为几个子女办理了分户手续。
宫某一家只是当地农村有迫切分户需求人群的一个缩影,自从我处开始办理以分户为目的的声明公证以来,有同样诉求的当事人可以拿着声明公证书,到辖区派出所或户政大厅正常办理分户手续,不再因为没有单独的宅基地证无法拥有独立的户口而苦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宫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XX区XX镇XX村XX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汪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淮南市XX区XX镇XX村XX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宫某、汪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和捺指印(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宫某、汪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