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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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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母公司,甲公司注册了微信公众号A,乙公司注册了微信公众号B,均用于公司宣传和运营活动。现在为了整合资源和公司经营需要,甲公司准备将A微信公众号迁移至B微信公众号,这样的迁移意味着A公众号将会注销,其原有关注用户全部自动关注B公众号,同时A公众号发布的群发文章、素材、违规处罚记录也将转移至B公众号。在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手续时,根据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共同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并进行公证,再将公证书提交给腾讯公司。因此,乙公司先指派公司员工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来我处咨询并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在初步查看了甲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内容后,认为应采取签名、印鉴公证的方式,证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公证员当面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鉴。原因有三:一是根据腾讯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迁移申请公函公证指引》中展示的公证书范例及现阶段公证实践,通常均采用签名、印鉴公证;二是就《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中的内容来看,其中所阐述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不是迁移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而是迁移双方主体作为迁移的申请方对腾讯公司做出承诺,所以《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并不是签字主体之间的协议,并不适合采取合同公证的方式,宜采取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的方式;三是微信公众号不仅是一个虚拟帐号,而是关乎到注册主体的运营、知识产权,可能具有财产性收益,是一种虚拟资产,因此需要法定代表人到场当面表达意愿。

公证员考虑到微信公众号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具有一定的虚拟价值,即使采取签名、印鉴公证,也应当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涉及的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原始ID等信息、公众号注册主体资格、注册主体的意思表示、帐号扫码管理者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

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原始ID、注册主体信息等相关内容,需要通过登录公众号后台查看审查,而审查公众号后台的突破口在于帐号扫码管理者。帐号扫码管理者,指的是该微信公众号所绑定的管理员和运营者,他们具有通过手机微信直接扫码验证登录微信公众号后台进行有关操作的权限。因此,在公证员的要求下,A、B微信公众号共同的帐号扫码管理者张某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也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分别用手机微信扫码登录A、B两个公众号,将微信公众号的名称、认证详情、原始ID、注册主体信息、管理员及运营者信息等相关页面截屏保存,并确保与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及《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中填写内容相一致。微信公众号后台显示的注册主体信息中载明了甲乙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证员通过比对甲乙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及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以核实。

由于微信公众号后台对帐号扫码管理者的信息采取了半隐藏的方式,因此公证员又收集了其他证明材料:一,甲乙公司各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张某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微信号及帐号扫码管理者身份;二,公证员查看了张某的手机微信“帐号与安全”页面显示的绑定手机号、微信号,并利用腾讯公司自有公众号“公众平台安全助手”的查询功能查得张某的微信号所绑定的公众号,将相关内容通过手机截屏的方式保存。通过三种证据材料的交叉比对,在核实了张某的管理者身份后公证员又单独为其制作询问笔录,说明微信公众号迁移的有关情况。

涉及《微信公众号迁移函》内容的审查不同于一般的文书审查方式,需要实际操作对微信公众号后台情况进行了解,理解所审查的内容并将有关信息互相印证,具有很强的新颖性和特殊性。

在对申请人意思表示的审查方面,除了需要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作出意思表达外,公证员还考虑到要求提供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为微信公众号的迁移就是其中虚拟资源的转让,因此针对作为“转让方”的甲公司必须提供关于微信公众号迁移事宜的股东会决议,而“受让方”乙公司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但由于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甲公司同时又是某家事业单位的子公司,该事业单位拥有甲公司的100%股权。所以就通过该事业单位提供同意函的方式来确定甲公司的A微信公众号至乙公司的B微信公众号这一意思表示。而且,虽然只是证实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印鉴属实的公证,但公证员要求甲乙公司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杨某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的内容、微信公众号迁移的意义、法律后果、各自的权利义务都必须清楚了解,并分别为其制作询问笔录。

在甲乙公司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杨某均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鉴后,公证员又根据腾讯公司官网上《迁移申请公函公证指引》的规范,要求双方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加盖骑缝章。

公证员在报审通过后,为当事人及时出具了签名、印鉴公证书。腾讯公司采用公证书作为当事人双方申请微信公众号迁移的重要依据与必备材料,为当事人顺利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手续提供了有力帮助,彰显了公证的证据效力及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皖合元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安徽省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公司,住所:合肥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并加盖“甲公司”印鉴,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并加盖“乙公司”印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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