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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古城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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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出租方曹XX、杨XX夫妻与承租方马XX于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来到云南省丽江市雪山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公证员XXX对出租房屋的产权状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后,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作为公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的法律意义,并重点提示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员在对双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审查后,指导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完善,在合同中明确了出租房屋的基本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交付的时间、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间有关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条款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在完善了上述必备条款的基础上,公证员针对丽江古城房屋租赁合同近年来呈现的特点,建议双方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

1、租金提存。在丽江古城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出租方拒收租金恶意制造承租方违约的陷阱,而往往承租方还难以举证的情况。因此为保障承租方合法权益,建议将提存条款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当承租方在向出租方支付房租时,如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致使承租方无法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承租方可将当期应付租金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租金支付的义务。

2、有关出租房屋重建、装修、改造及日常维护的内容。因丽江古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古城内的民居建筑受到重点保护,因此任何人在对古城民居建筑进行重建、装修、改造时,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在房屋租赁的实践中,有很多承租人在对承租房屋进行重建、装修、改造时,并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进行重建或装修改造,致使租赁房屋变成违章建筑,而合同中又未明确约定该部份内容,致使出租方蒙受损失而又难以维权。为保障双方顺利履行合同,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如承租方需对该房屋进行重建、装修、改造时,承租方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规定,须向古城管理部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相关手续需要出租方配合时出租方应予以配合。如承租方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导致重建、装修改造过的房屋成为违章建筑,承租方须将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并应向出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保险条款。因出租房屋为木质结构房屋,地处古城,交通不便,极易受火灾影响,因此建议双方需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保险(重点为火灾保险)的条款。

4、转租及承租权转让条款

转租及承租权转让也是丽江古城房屋租赁合同的一大特色,是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矛盾焦点之一,为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将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是否有权将该房屋转租或将剩余的承租期限转让给第三方以及对转租、转让的条件进行明确的约定。

5、出租方单方面收回房屋的条款。丽江古城房屋租赁合同由于受旅游市场经济的影响,近年来频繁出现承租方不支付租金又不腾退房屋,甚至锁门走人等情况,房东欲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又面临无法处置房屋内承租方遗留物品的难题,致使出租方难以收回出租房屋。鉴于该种情况,为保障出租方合法权益,建议双方可将出租方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形及证据保全的内容作出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或承租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承租方拒不腾退房屋或下落不明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出租房屋,有关房屋内遗留的承租方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如何处理应作出约定。同时出租方可向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回房屋的行为、房屋状况以及出租方对房屋内所有物品(包括承租方遗留的任何物品)的清点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的内容一并作出约定。

6、双方用于接受对方送达的通讯方式。为了便于双方进一步沟通、合作,也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纠纷时,互相否认对方的送达行为,建议双方将送达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双方当事人听完公证员的上述分析及建议后,均表示迫切需要将上述内容作出约定。

出租方当场承诺: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如自己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承租方可将当期应付租金提存至公证处,提存之日视同承租方已履行完毕支付当期应付租金的义务。另外,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在承租期限内可将该房屋整体或部分向任何善意第三方转租,承租方也可将剩余租赁期限的承租权转让与任何善意第三方,出租方无条件配合承租方与受让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方承诺:在承租期内该房屋的日常维护由承租方承担,如对该房屋进行重建、装修、改造,一切投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对房屋进行重建、装修、改造时保证向古城保护管理部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保证重建、装修、改造过的房屋合规、合法。如造成违章建筑,承租方愿意将该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并愿意赔偿出租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另外,承租方同意在承租期内对该房屋购买足值保险(主要为火灾保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理赔款全额用于该房屋的恢复重建。同时,承租方承诺租赁期限届满、终止或承租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承租方保证配合出租方腾退房屋,有关附着于该房屋的一切不动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属于承租方的物品承租方会配合搬走,如承租方拒不配合腾退房屋或下落不明时,出租方可单方面收回出租房屋,有关该房屋内承租方遗留的一切物品视同承租方已放弃,由出租方自由处置,出租方有权申请公证处对其收回房屋的行为、对房屋内一切物品的清点过程及房屋状况进行证据保全,承租方认可该保全证据的效力。

同时双方还承诺合同中预留的通讯方式作为双方向对方送达的有效方式,任何一方只要按合同中的通讯方式向对方的送达均为有效送达。

双方在公证员的指导、帮助下,经过充分协商,最后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公证处当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员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云丽雪山证字第XXX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曹XX,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XXXX。

杨XX,女,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XXXX。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马XX,女,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XXXX。

公证事项: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人曹XX、杨XX与马XX于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我处于同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作为公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的法律意义,并重点提示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经查,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房屋位于丽江市古城区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丽江市房权证古城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丽国用(2013)第XXX号),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曹XX单独所有,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曹XX,出租方曹XX与杨XX系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订立了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出租方曹XX、杨XX与承租方马XX于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丽江市雪山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手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丽江市雪山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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