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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继承公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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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于2012年2月23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在“淘宝网”注册的淘宝店铺。赵某的丈夫张某及他们的独生子女张某某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人员要求他们由阿里巴巴集团所属公司出具的淘宝店铺相关注册文件或注册信息,申请人告知他们已经多次与淘宝网公司联系,对方称他们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人向公证人员诉说,因该店铺已经邻近注册截至期限,且该店铺声誉和销售都很好,如果不能及时办理店铺注册人变更手续,该店铺会被注销,会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向公证人员询问是否有其他方式能够证明该淘宝店铺的注册所有人。

公证员与淘宝网公司联系沟通,该公司依然不予出具淘宝店铺注册人信息证明,但该公司告知公证人员,淘宝店铺注册人信息均可在淘宝网页面上查询获知注册人信息。

获知该情况后,公证员与申请人采用屏幕截取方式,由申请人操作计算机,进入“淘宝网”相关页面,输入相关信息及密码、口令,获取了被继承人赵某在“淘宝网”注册的淘宝店铺的注册信息及该店铺下的账户信息,为申请人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后经申请人反馈,他们持该继承公证书顺利办理了该淘宝店铺的注册人变更手续,使继承人能在该店铺继续经营。达到了申请人办理公证的目的,也满足了使用部门的需求,还符合了依法依规的原则。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五五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张某某,女,一九八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赵某,女,一九五五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生前住址:北京市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某、张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2、户口簿、结婚证2、《独生子女证》、淘宝网店信息截屏、《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经公证机构核实的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申请人承诺如其所提供证明材料或所做陈述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赵某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二、 继承人张某、张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赵某在“淘宝网”注册的淘宝店铺,店铺名称为“xx”(会员名:xx)。

三、 据被继承人赵某的继承人张某、张某某称,被继承人赵某生前无遗嘱,上述财产为赵某与张宝来的夫妻共有财产,赵某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 被继承人赵某的配偶是张某。赵某的女儿是张某某。赵某的父亲是赵某某,母亲是魏某。

其中,赵某的父亲赵某某于二○一○年一月二日死亡,母亲魏某于一九九○年三月八日死亡。

五、现张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张某某表示自愿声明放弃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赵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赵某的子女张某某自愿声明放弃被继承人赵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张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齐京凯)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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