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证据及提存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缺乏风险意识,经营中又存在不规范行为,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2014年底,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重整的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审理过程中,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协商和反复修改,并在两次表决均未获通过的情况下,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以淮破字第X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某物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批准了《重整计划》,根据该《重整计划》,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30万元以上部分的40%留债,并进行现金分期清偿;30万元以上部分的60%全部豁免,不再清偿,《重整计划》批准后,除两家债权人未领取偿债资金外,其余债权人均办理了领取手续,这两家公司是上海XX电缆有限公司和浙江XX电缆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某物流有限公司决定将依据淮破字第X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应付上述两家公司的偿债资金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本处指派公证员汪某对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等材料进行审查,对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至、提存标的是否明确、债权人拒绝或延迟受领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等进行了询问、记录。经查,提存原因、提存标的明确,且债权人没有提供拒绝或延迟受领的正当理由,营业执照、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等材料真实、有效,但申请人不能提供通知债权人领取偿债资金的书面凭证,根据《安徽省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提存事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申请人无法提供向债权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及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可建议申请人就有关事实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建议向债权人送达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并对送达文书内容及行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采纳了该建议,并安排工作人员和公证员汪某、公证员助理尹某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和2017年2月21日来到位于上海市和浙江省的上海XX电缆有限公司和浙江XX电缆电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将《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及其附件分别送给了该公司办公地点的相关人员,公证员回到本处后及时对送达的上述文书内容及行为出具了公证书。在上述通知领取偿债资金的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将首期偿债资金提存至我处,公证员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存申请人出具了提存证书。随后,公证员汪某及公证员助理尹某将提存证书向提存申请人及提存受领人进行了送达并制作了送达记录。
本项案例中涉及的提存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清偿性的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清偿性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机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目前,上述两家公司已向本处办理了领取提存标的的手续,并和公证申请人达成了领取后续分期偿债资金的意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XXX,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送达行为及文书
申请人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及时履行债务、预防纠纷,特向本处申请对其向上海XX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的内容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尹某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跟随申请人的代理人XXX一起来到位于上海市XX路XXXX号的上海XX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十二楼秘书室,XXX将《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及其附件送给了该室一名自称为黄姓的女士,该名女士接收了《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并将该通知及其附件移交给法务部相关负责人。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及其附件复印件内容与XXX送达给上述人员的《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原件及其附件复印件内容相符;《现场工作记录》上XXX的签名属实。
附件:
一、《关于领取偿债资金的通知》及其附件复印件一份计十六页;
二、《现场工作记录》一份计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
提存证明书
(2017)皖淮正公证字第XXXX号
兹证明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确认书》(债权编号:XX第XXX号)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破字第X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将履约款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RMB300,000.00元)整及截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利息人民币柒万壹仟贰佰壹拾伍元肆角玖分(小写:RMB71,215.49元)提交于我处。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