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小额存款继承公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50多岁的老人杨一来到公证处:称其父母已先后去世,遗留银行存款2000元,他的四个弟弟妹妹均不在呼市工作生活,不便亲自来我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现杨一受四人之托办理此笔银行存款的继承手续。
经我处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杨一的父亲杨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因病去世,杨一的母亲蔡某某于2016年9月24日因病去世,杨xx与蔡xx生前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子杨一、次子杨二、长女杨三、次女杨四、三女杨五。杨二、杨三、杨四、杨五均因在外地工作生活居住无法亲自到本公证处申请继承此笔银行存款,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需提供父亲、母亲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比较繁琐。针对此种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依据中公协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予以办理。即: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银行存款法定继承公证,可以将“继承公证”改变为“领取和保管存款”,由一个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其领取财产后负责分配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的公证程序,只要是死者的遗产,不管多少,都要严格按照比较复杂且严谨的公证程序办理。办理法定继承必须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公证处作出意思表示,还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等一系列的证明材料。
本案继承标的虽然小,如果按照正常程序,不仅程序繁琐,而且很难达到办理条件,杨某某、蔡某某的遗产仍将依然“沉睡”。
依据中公协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适用新的程序办理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将“继承公证”改变为“领取和保管存款”公证,让杨一签署“承诺其领银行存款后负责分配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书。沉睡几年的存款终于被公证书所唤醒。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内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杨一,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150xx14。
被继承人:杨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150xx1X。
被继承人:蔡某某,女,生前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xxxx号。
公证事项:小额遗产继承
申请人杨一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蔡xx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蔡xx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蔡某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杨xx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蔡某某有存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零柒元陆角叁分;上述银行存款属于蔡xx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蔡某某与杨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五人:
杨三,女,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杨四,女,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杨一,男,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杨二,男,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杨五,女,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杨一承诺,在其二人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第二条所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蔡某某的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蔡某某生前存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贰仟柒佰零柒元陆角叁分人民币存款(银行账号:622xxx43)中的遗产由继承人杨一、杨二、杨三、杨四、杨五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杨一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