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X年X月X日,陈四来到大连市公证处,公证员接待后,详细了解了他所面临的困境,原来,陈四是陈二的弟弟。陈二于2016年9月18日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陈二的配偶班某于2011年1月22日先于陈二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班某死亡,陈二未再与他人登记结婚。陈二和班某生前共有一处产权房,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X单元X层X号,登记在陈二名下,陈二和班某各自占有一半的产权份额。陈二和班某无子女。二人生前均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陈二的兄弟姐妹有陈一、陈三、陈四、陈五、陈六,陈三于196X年先于其死亡,陈二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班某先于其配偶陈二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子女,上述房产中其所有的遗产份额应由其配偶陈二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陈二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先于其死亡,配偶班某先于其死亡且未再婚,无子女),则遗产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陈一、陈四、陈五、陈六对陈二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
但陈二的兄弟姐妹都在老家,年纪也都大了行动不方便。公证员得知上述情况后,告知了陈四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陈二的兄弟姐妹对陈二的遗产无争议,都同意由陈四来继承。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他们在老家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
结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公证员的要求下,当事人对有关的材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最终提供了如下证明材料:
1、登记在陈二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陈二的死亡证明;
3、班某的死亡证明;
4、陈二父母的死亡证明;
5、班某父母的死亡证明;
6、单位出具的陈二、班某无子女证明;
7、单位出具的陈二兄弟姐妹证明;
8、陈二、陈四、陈五人事档案复印件;
9、陈一、陈五、陈六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员在民政系统查询了陈二的婚姻状况,查明陈二丧偶后未再婚。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公证员为陈四出具了法定继承公证书。陈四依据公证书继承了其哥哥陈二的遗产并顺利办理了房屋更名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陈四,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陈二,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号X单元X层X号。
班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号X单元X层X号。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陈四因继承被继承人陈二和班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陈四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亲属关系证明;3、被继承人陈二的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班某的死亡证明;5、被继承人陈二的人事档案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7、其它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二和班某生前系夫妻关系;
二、陈二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辽宁省大连市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
三、班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辽宁省大连市先于陈二死亡;其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
四、班某死亡,陈二未再与他人登记结婚;
五、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为坐落于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街XX巷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是被继承人陈二和班某生前的夫妻共有财产,各自占有一半的产权份额;
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无;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
七、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陈一、陈三(一九六一年死亡)、陈四、陈五、陈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八、据上述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此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九、现申请人陈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陈一、陈五、陈六则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班某、陈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班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班某的遗产由其配偶陈二继承,因陈二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祖父母、外祖父母、弟弟陈三均先于其死亡,兄弟姐妹陈一、陈五、陈六均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弟弟陈四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