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A系离异单身老人,生前仅收养一女王X。但其晚年生活主要由弟弟王B和外甥郭X照料。2019年,王A临终前立下遗嘱,明确养女未尽赡养义务不得继承遗产,并指定王B全权安排分配其名下约150万元存款及理财产品。然而,因缺乏明确继承人的法律文书,银行拒绝办理支取手续。且由于该遗嘱生效时《民法典》尚未施行,遗产管理人制度缺失,导致遗产分配陷入长达6年的僵局。
公证处受理后,创新适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出具《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确认王B的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5号司法解释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运用《民法典》第1145条、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难题。
在确认资格后,遗产管理人王B召集全部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郭X在公证处召开遗产分配会议,报告遗产情况并依据遗嘱内容认定养女不得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遗产的规定,各继承人之间确认达成王B与郭X各继承50%遗产份额的分配方案。为维系亲情,王B自愿从个人继承的份额中拿出15万元给予养女王X。
2025年5月,公证处出具的《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和《继承权公证书》终获银行认可,使这起历时6年的继承难题得到圆满解决。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王B,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被继承人: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生前住址:XX。
公证事项:遗产管理人资格
兹证明王X兴B是被继承人王X光A的弟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王B是被继承人王A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范围为:王A生前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XX。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XX公证处
公证员XX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王B,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
被继承人:
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生前住址: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B、郭X因继承被继承人王A的遗产,于2025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向本公证员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王A的《遗嘱》;4.理财产品凭证;5.王A的结婚档案、离婚档案;6.(2025)闽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7.王B的《职工档案》;8.《遗产分割协议》;9.(2025)闽证内字第X号《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等。
本处受理了王B、郭X的申请后,向其告知了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和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并告知遗嘱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申请人向本处确认:一、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所作之陈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不实或重大遗漏,给公证机构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二、遗嘱人的继承人中无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亦未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遗嘱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A于2019年X月X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A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王A的原配是王XY(1990年X月X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A丧偶后于2003年X月X日与陈XM再婚,二人后于2006年X月X日登记离婚,王A离异后未再婚。被继承人王A生前未生育子女,仅收养一女王X,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王A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王A的父母共生育九个子女:XX。
三、申请继承的遗产为:王A生前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XX。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王A个人所有的遗产。
四、被继承人王A于2019年X月X日立有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为:“一、...本人过世后,王X不得继承本人的任何遗产...三、本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账户(账号为:X)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账号为:X)内的全部存款及理财产品交由王B(公民身份证号码:X)负责在本人身后全权代为安排分配...”。王A在该遗嘱中指定王B作为其遗产管理人,赋予其安排分配上述遗产的权利,本处根据被继承人王A上述生效遗嘱,确认王B系王A上述遗产的管理人【详见:(2025)闽证内字第X号《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
五、据被继承人王A的所有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王A生前未针对上述财产留有遗赠、未与他人针对上述财产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上述遗嘱为被继承人王A生前所立的关于上述财产的唯一一份有效遗嘱,被继承人王A的所有继承人均表示对上述遗嘱无异议,并表示认可王B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六、本公证书出具前,本处向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查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未发现被继承人针对上述财产留有遗赠或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亦未发现遗嘱继承人王B、郭X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人持遗赠抚养协议或其他遗嘱向本处主张接受遗赠或办理遗嘱继承。
七、经审查,被继承人王A所立上述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未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情形。2025年X月X日,遗产管理人王B召集王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X,第二顺序继承人王XD、王XH、王XJ及王A的外甥郭X,在本处会议室召开遗产分配会议,向继承人出示《遗产管理人资格公证书》、报告遗产情况及遗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为王B、郭X二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遗产,各享有50%份额。所有参会人员均表示对上述分配方案无异议,并在本公证员面前共同签署了《遗产分割协议》(详见:附件)。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王A个人所有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被继承人王A生前针对上述财产立有遗嘱,并在遗嘱中指定王B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经遗产管理人王B分配,兹证明被继承人王A的上述遗产由王B、郭X二人共同继承,各享有50%份额。
附:《遗产分割协议》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XX公证处
公证员XX
XX年XX月XX日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适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公证案例,通过“三阶式”程序:身份赋权—过程参与—结果确认的递进架构,创造性解决了历史遗留的继承难题。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民的解决方案,更探索出一条可供复制的特殊继承案件办理路径,为类似境遇的家庭提供了非诉化解纠纷的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