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现场监督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来到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称该局计划向仙女湖水域投放青鱼、草鱼、鲫鱼、鳜鱼、鲤鱼、黄颡鱼、胭脂鱼、鲢鱼、鳙鱼、赤眼鳟、黄尾鮕等11种鱼类种苗共232.7万尾,为确保增殖放流活动真实、公开,特向公证处申请对仙女湖流域土著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处在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指派公证员与仙女湖农村工作局的技术人员就如何辨认鱼苗的种类、怎样计算鱼苗的尾数等问题进行交流探讨,最后初步形成人工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在增殖放流现场,水产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将投放的鱼苗与鱼类种苗介绍图进行比对,随机抽取同一规格鱼类种苗以称重的方式计算鱼尾数,公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了一份《现场工作笔录》,由现场参与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签名确认,摄影师对整个放流过程进行了摄像,影像资料刻录成光盘与《现场工作笔录》作为公证书附件。最终历经四天确保了232.7万尾鱼苗“游”进仙女湖。
本案为较为特殊的现场监督公证案,历时时间长、涉及鱼苗数量多,公证员不仅要按照现场监督类公证的有关规定审查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还要了解农业部关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对增殖放流有关要求,审查活动规则,完善活动方案,这样才能使得增殖放流工作顺利进行,保证鱼苗的成活率。新余市天一公证处已连续九年办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现场监督公证,公证机构的参与确保了增殖放流活动的公开性、真实性,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同时也履行了公证行业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凸显了法律在保护生态环境上的巨大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住所: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于XX年XX月XX日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对XX年度举行的“仙女湖流域土著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为此向本处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4、《关于流域土著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5、《仙女湖流域土著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申办本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查,本次增殖放流活动已获有关部门批准,申请人具备举办本次活动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龚某某分别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四次在新余市仙女湖区域出席了仙女湖流域土著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申请人举办的上述活动进行了现场审查和监督。经现场审查和监督,本次增殖放流活动符合《仙女湖流域土著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拍摄人员饶某某实施了全程摄像,并由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六页,由现场参与人员陈某某、张某某和技术人员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及本处公证员助理龚某某分别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确认。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龚某某将上述现场摄像内容送至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佳丽婚纱影楼刻录光盘十六张,一式两套。
兹证明申请人举办的本次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真实、有效;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见附件一)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存于本处,原件上现场参与人员陈某某、张某某和技术人员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及本处公证员助理龚某某的签名均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十六张(见附件二)为上述活动过程中现场所录制,视频的内容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视频的内容经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光盘经本处加封后交申请人保管,原始视频数据在本处留存。
一、《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六页。
二、刻录光盘十六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新余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