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标侵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XX馄饨”特许连锁经营品牌的创始人及经营者,并注册了“XX”商标,现发现石家庄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馄饨店铺的门头冠以“某某XX馄饨”的名称,并且该店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宣传“某某XX馄饨”就是“XX馄饨”的升级使大众误以为石家庄某餐饮公司的馄饨店铺是原来XX馄饨店铺的升级版,认为两家馄饨店铺为同一家,石家庄某餐饮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涉及不正当竞争。为了维护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搜集证据,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对其进入相关微信公众号搜索、查看微信公众号中所发表的侵权文章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在本案中,如何证明发表侵权文章的微信公众号与石家庄某餐饮公司经营的侵权馄饨店铺相关联,以更好的发挥公证书的证明力是一个难点。经调查,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发现侵权方会将客户购买的馄饨打包后装入侵权方统一印制的塑料袋中,该塑料袋上不仅有侵权方“某某XX馄饨”的标识,而且印有上述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扫描该二维码可以进入该微信公众号。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考虑到可以将购买商品与查看微信公众号结合起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即由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某某XX馄饨”店购买馄饨,随后通过手机微信扫描馄饨外包装袋上的二维码进入微信公众号并查看相关信息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2017年XX月XX日上午,公证员张某和公证员助理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石家庄市某某路的“某某XX馄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该公司代理人对手机进行清洁化操作后对该店店门头进行拍照,并随其进入店内,该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店工作人员购买馄饨,交费取得购物小票后,该店工作人员将馄饨打包装入外包装塑料袋交于该公司代理人带走,随后该公司代理人使用手机登陆微信,扫描馄饨外包装塑料袋上的二维码登陆“某某XX馄饨”微信公众号查看相关信息,查看结束后,公证人员将外包装塑料袋进行封存保存于公证处。回到公证处后,公证员认真详细的起草保全证据公证证词,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公证书。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将侵权公司起诉到法院。由于保全证据公证书起到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冀XX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向我处提出申请,称其公司系“XX馄饨”特许连锁经营品牌的创始人及经营者,并注册了“XX”商标,现发现有“某某XX馄饨”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及不正当竞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对其到位于石家庄市XX路的“某某XX馄饨”店购买馄饨及通过手机微信扫描“某某XX馄饨”外包装袋上的二维码进入“某某XX馄饨在线服务”公众号并查看相关信息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汪某某在申请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某某的引领下来到位于石家庄市某某路“某某XX馄饨”店前。
XX时XX分,公证人员将保管的“GLONEE F106”手机交给曲某某,目睹曲某某将该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待手机重新启动后,将手机相册内保存的系统自带照片、视频删除,本公证员检查该手机相册,确认该手机清洁。
XX时XX分,本公证员将该手机交给曲某某,公证人员目睹曲某某使用该手机对上述“某某XX馄饨”店门头进行拍照,
并随曲某某进入正在营业的店内,目睹曲某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店工作人员购买 “虾肉三鲜鲜肉馄饨”四份、“五香饼”四个、“木耳”一份、“花生”一份、“红茶”四瓶,现场交费96元后获得该店工作人员开具购物小票一张,并留得代金券两张、订餐卡一张。
XX时XX分,该店工作人员将上述所购物品打包装入“某某XX馄饨”外包装塑料袋后交于曲某某,公证人员随曲某某离开该店,曲某某将手机交给本公证员。
XX时XX分,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曲某某携带上述所购物品来到石家庄市XX室。
XX时XX分,本公证员将该手机中的照片导入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保存,笔记本电脑由本公证员保管。
XX时XX分,公证人员将该手机交由曲某某,目睹曲某某操作该手机进行如下操作:
1、点击WLAN键,选择 “XX”接入点,输入密码后连接WLAN;
2、点击手机上的“微信”图标,并输入号码”XXXX”,通过“用短信验证码登录”方式登录微信;
3、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上述 “某某XX馄饨”外包装塑料袋上的二维码,显示“某某XX馄饨在线服务”公众号,点击关注,进入该公众号;
4、点击上述公众号中的“账户主体”,进入后查看账户主体信息。
5、点击上述公众号中的“查看历史消息”,进入后查看发表于XX年XX月XX号的“某某XX馄饨,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原来的味道”、“某某XX馄饨,清凉来袭~”两篇消息。
公证员助理汪某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本公证员进行照相(取得照片19张)。
XX时XX分,公证人员将上述“某某XX馄饨“外包装塑料袋封存,封存后的塑料袋装保存于公证处。
本公证员对上述过程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1页)。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照片(21张)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购物小票、代金券、订餐卡价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系现场取得;本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公证员助理汪XX的签名均属实;公证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摄像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照片、摄像视频文件由本处刻入光盘(一张)保存,复制二张分别密封后交由申请人保存。
附:1、照片21张,共6页;
2、购物小票1张、代金券2张、订餐卡1张,共3页。
3、《工作记录》1份,共1页;
4、光盘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X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