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协议解决涉及复杂标的的继承难题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初,郑某某与彭长子、彭二哥一起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经公证员询问了解到:郑某某的丈夫彭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因意外去世,其生前系多家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名下与妻子郑某某亦共有多处房产。现彭某某去世已严重影响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办理公司股权继承及房产继承,更换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郑某某与彭某某系原配夫妻,共有子女三人:儿子彭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均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彭某某的父亲彭父、母亲彭母均在世。彭父因患有老年痴呆症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彭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彭二哥是彭父的监护人。现因其家庭情况的复杂和有较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让各个继承人公平合理继承彭某某的遗产,同时快速办理好继承手续,从而保证公司事务顺利运行,当事人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考虑到当事人选择办理继承公证的初衷即是能最快的处理完遗产,尽量将被继承人公司运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承办公证员从真实性、公平性、可行性、高效性等多方面入手,结合之前办理继承公证的经验,及时、详细审查、核实了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家庭实际情况,通过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兄弟姐妹了解彭某某父母亲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氛围、经济来源、生活条件等因素,确保几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不受影响。同时,对涉及遗产的公司股东构成情况进行了核实。考虑到公司运营中股东拥有表决权和代理权,以及将房产用于公司事务抵押时的便捷性,公证员还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继承后的登记事宜进行探讨论证,最后跟彭某某的配偶郑某某、彭长子、彭父的监护人彭二哥及彭母就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意愿进行沟通后,根据彭母的意愿为其办理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指导剩余继承人及继承人的监护人起草了《遗产分配协议书》。根据遗产分配协议,涉及公司股权部分的遗产由三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彭二子、彭幼女、彭父按照他们各自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这样可以由三位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公司事务,确保公司运行意志的统一,在不违反《公司法》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保证了公司良性运行。房产中的遗产部分由郑某某和彭长子继承,这样有利于郑某某和彭长子取得房产后,可以及时将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运用于公司融资运行。同时,上述遗产份额分配时,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公证申请人凭上述继承公证书顺利进行了公司变更、不动产转移登记,确保了继承人及公司权益。
回顾本次继承公证,其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甚至需要考虑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公证员在研究了相关部门法后,综合适用了《民法总则》、《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本次继承中涉及公司部分的遗产——股权继承的分割原理和方式;考虑到了实际生活中公司运营和一般公司运营者经常将自用房产用于公司抵押的实际情况;又考虑了几个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运用遗产分配的公平性、可协议性,秉承了民法运用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以往继承公证中,很多公证机构往往比较机械的套用继承、放弃继承模式来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老百姓财富的增加,真正的遗产放弃情况已经不多了,更多的是继承人达成协议,有条件的“放弃”,根据继承人达成的继承协议为其办理继承公证,保证法律与现实的统一,是今后公证行业办理继承公证可以考虑的方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锡梁证民内字第3XXX号
申请人:郑某某,女,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彭长子,男,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彭二子,男,二○一四年十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女,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是彭二子的母亲。
彭幼女,女,二○一七年七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郑某某,女,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是彭幼女的母亲。
彭父,男,一九三八年八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彭二哥,男,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是彭父的儿子、监护人。
被继承人:彭某某,男,一九七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继承
郑某某、彭长子、彭二子(由郑某某代理)、彭幼女(由郑某某代理)、彭父(由彭二哥代理)因继承被继承人彭某某的遗产,于二○一八年三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彭某某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彭某某有关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监护协议书公证书、遗产分配协议书。
本处向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均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不仅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还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彭某某于二○一八年二月五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妻子是郑某某;被继承人彭某某共有子女三人:儿子彭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被继承人彭某某的父亲是彭父;被继承人彭某某的母亲是彭母。
彭父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编号:锡精卫司鉴(2018)精鉴字第147号)。彭父的妻子彭母、儿子彭大哥、彭二哥、彭四弟和女儿彭五妹共同协商推举彭二哥为彭父的监护人。
三、申请人郑某某、彭长子、彭二子(由郑某某代理)、彭幼女(由郑某某代理)、彭父(由彭二哥代理)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就彭某某的遗产分配达成了《遗产分配协议书》,并根据该协议书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如下遗产:
1、坐落在无锡市某巷304的房产属彭某某和妻子郑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其遗产。
2、坐落在无锡市某园6-1002的房产属彭某某和妻子郑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其遗产。
3、坐落在无锡市某路531-807的房产属彭某某和妻子郑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其遗产。
4、坐落在无锡市某路531-3115的房产属彭某某和妻子郑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其遗产。
5、坐落在无锡市某某路503的房产属彭某某和妻子郑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其遗产。
6、坐落在无锡市某苑9号的房产属彭某某和妻子郑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房产份额属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其遗产。
7、彭某某的妻子以其名义购买了坐落在无锡市某某某路260-2单元24层2401号的房产,上述财产权益是彭某某和妻子郑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其遗产。
8、被继承人彭某某生前系无锡市某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其名下在该公司有人民币900万元出资,对应股权公司占比90%。该出资系彭某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故上述股权中一半股权份额(对应约人民币450万元出资额,公司占比45%股权)属于郑某某所有,一半股权份额(对应约人民币450万元出资额,公司占比45%股权)属于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彭某某的遗产。
9、郑某某与被继承人彭某某均系无锡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在该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800万元,对应股权公司占比共计80%(其中登记在彭某某名下出资人民币510万元,股权占比51%;登记在郑某某名下出资人民币290万元,股权占比29%)。上述80%股权系郑某某与被继承人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述股权中一半股权份额(对应约人民币400万元出资额,公司占比40%股权)属于郑某某所有,一半股权(对应约人民币400万元出资额,公司占比40%股权)属于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彭某某的遗产。
10、郑某某与被继承人彭某某均系无锡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在该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对应股权公司占比共计100%(其中登记在彭某某名下出资人民币710万元,股权占比35.5%;登记在郑某某名下出资人民币1290万元,股权占比64.5%)。上述100%股权系郑某某与被继承人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故上述股权中一半股权份额(对应约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额,公司占比50%股权)属于郑某某所有,一半股权份额(对应约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额,公司占比50%股权)属于彭某某所有,现已成彭某某的遗产。
四、据被继承人彭某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彭某某生前就上述财产无遗嘱(遗赠),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彭母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彭某某的上述遗产。郑某某、彭长子、彭二子(由郑某某代理)、彭幼女(由郑某某代理)、彭父(由彭二哥代理)均表示要求继承彭某某的遗产并一致要求按照他们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书》之分配结果继承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彭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父亲彭父、母亲彭母共同继承。因彭母自愿放弃继承彭某某的上述遗产,且郑某某、彭长子、彭二子(由郑某某代理)、彭幼女(由郑某某代理)、彭父(由彭二哥代理)均表示要求继承彭某某的遗产并一致要求按照他们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书》之分配结果继承相应的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彭某某的上述遗产根据郑某某、彭长子、彭二子(由郑某某代理)、彭幼女(由郑某某代理)、彭父(由彭二哥代理)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书》继承如下:
1、坐落在无锡市某巷304房产中属于彭某某的份额由彭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共同继承。
2、坐落在无锡市某园6-1002房产中属于彭某某的份额由彭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共同继承。
3、坐落在无锡市某路531-807房产中属于彭某某的份额由彭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共同继承。
4、坐落在无锡市某路531-3115房产中属于彭某某的份额由彭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共同继承。
5、坐落在无锡市某某路503房产中属于彭某某的份额由彭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共同继承。
6、坐落在无锡市某苑9号房产中属于彭某某的份额由彭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共同继承。
7、无锡市某某某路260-2单元24层2401号财产权益中属于彭某某的份额由彭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儿子彭长子共同继承。
8、被继承人彭某某在无锡市某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属于其遗产(对应约人民币450万出资额,公司股权占比45%)由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共同继承。
9、被继承人彭某某在无锡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属于其遗产(对应约人民币400万出资额,公司股权占比40%)由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共同继承。
10、被继承人彭某某在无锡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中属于其遗产由被继承人彭某某的儿子彭二子、女儿彭幼女共同继承五分之二份额(对应约人民币400万元出资,公司股权占比20%);由被继承人彭某某的父亲彭父继承五分之三份额(对应约人民币600万元出资,公司股权占比30%)。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